徵收方合法的“強拆”行為必須經過這些程序,缺一不可 !

國家徵收房屋一般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且具有強制性。而在徵收程冠希合法,各項文件與證件均齊全的情況下,被徵收人不同意搬遷,徵收方能不能實施強拆行為呢?

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徵收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徵收方是可以通過向法院申請來實施強制拆除的。具體流程如下:

徵收方合法的“強拆”行為必須經過這些程序,缺一不可 !

一、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產權不明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所以,在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的情況下,政府是不能實施強制拆除的,其強制拆除的行為必然是違法的,此時,被徵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非法強拆機關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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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催告程序

被徵收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並且拒絕搬家騰房的,根據《行政強制法》54條規定,徵收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然拒絕搬遷的,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向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即使被徵收人依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徵收方也不能擅自強拆。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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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審理

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通過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等形式,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

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五、強制執行

法院作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後,市、縣級人民政府便可組織進行強制拆除。

此時,可能會有人擔心自家房屋因被強拆後,補償就會比拆除前徵收方所給的補償還要低。其實並不會的,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強拆,該給的補償也會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載明的給予被徵收人的。

以上便是徵收方想要進行合法強拆的必經程序,缺一不可。否則,被徵收人可依法維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在此時有任何法律難題,可以私信聯繫我,提供免費諮詢!點擊文章尾部“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為您及時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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