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發月餅
中秋節快到了,公司給每名員工發放了2箱月餅,請問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覆:
需要併入當月工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根據《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八條,“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參考二: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案例二 吃月餅
中秋節快到了,公司組織全體員工在食堂品嚐月餅,請問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覆:
不需要併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2012年4月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覆,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稅。
案例三 送月餅
中秋節快到了,公司訂製一批月餅無償贈送客戶,請問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覆: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參考二: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對於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