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從什麼時候計算工傷時間嗎?

勞動者受到職業病傷害後從何時開始計算工傷時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具體如何尋求救濟?

你知道從什麼時候計算工傷時間嗎?

案例:

28歲的小夥子小吳在一家知名的電子製造企業打工,他負責噴塗一種金屬材料,每天在車間工作十幾個小時。2007年7月,小吳出現了嚴重的咳嗽、氣喘,並伴有持續性的發燒。隨即在當地住院進行治療。CT檢查發現,小吳的肺部全是白色的粉塵顆粒。而醫生取小吳肺部組織活檢尋找病因,發現在患者的肺泡裡有像牛奶一樣的乳白色液體。2007年7月5日,醫生將從患者肺部找到的白色粉塵顆粒送到南京大學的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檢測報告顯示,主要成分除了氧化硅和氧化鋁外,還有一種重金屬元素引起了專家們的注意,那就是“銦”。“銦”是一種稀有金屬,是製作液晶顯示器和發光二極管的原料,毒性比鉛還強。醫生診斷認為這是一種塵肺病,也是一種新型職業病,企業應引以為鑑,保護職工健康。小吳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小吳受到的職業病傷害屬於工傷。20007年9月21日,小吳向社保局提出工傷醫療待遇申請,同日,該局作出名為《關於退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的通知》,告知其職業病診斷時間之前的醫療費用不屬於工傷保險支付範圍,因此不予收取相關材料。小吳不服,訴至法院,稱其被診斷患職業病前的醫療費,是為了治療職業病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已經確診為職業病,就應當自其發病時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要求法院判決撤銷社保局對其作出的《關於退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的通知》,並責令該局重新作出決定,將小吳在職業病確診之前所支出的治療職業病的醫療費納入工傷保險支付範圍。

你知道從什麼時候計算工傷時間嗎?

律師說法:

職工因工作患職業病的,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對此,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職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時間點從何時起算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診斷、鑑定職業病屬於法律行為,時間上具有確定性,患病職工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的時間起算點應為所患之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即只有經具備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後,該職工才能確定為職業病病人,並從被診斷為職業病病人之日起開始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在此之前的相關費用,應由職工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故小吳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時間起點應為其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即2007年7月5日,社保局不予收取小吳在此時間之前的工傷醫療待遇申請材料,並將結果書面告知小吳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小吳提出職業病病人在被確診為職業病後,就應當自其發病開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如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也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