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千萬買套房,卻陷入了8年漫長維權路

開發商延遲交房該怎麼辦?裝修標準不達標如何維權?一套房子有多個繼承人,每個繼承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擁有房子的處置權或是繼承更大份額的房產權,該如何處理?……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有關房子的糾紛也層出不窮。買房是人生的大事,遇上糾紛該如何合理合法地解決?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讓購房者更好地運用法律維護權益,即日起開設“以案說房”欄目。

【案情簡介】

2010年12月8日,李先生與開發商青島某置業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青島市市南區某處房屋,李先生於合同簽訂當天支付了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近千萬元。

2011年3月18日,李先生與開發商青島某置業公司辦理了房屋交接手續,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李先生。

2011年3月20日,經核准,李先生購買的房屋具備了房地產登記條件。

2011年3月22日,因青島某集團公司與開發商債務糾紛,青島某集團公司向法院起訴,後法院在執行階段查封了開發商名下的房屋,這其中就包括李先生購買的房屋。不僅如此,該房屋還陸續被青島、威海等地多個法院查封,甚至還有地方稅務局的查封。經統計,總共有7個查封。因房屋被查封,李先生無法辦理過戶,拿不到房產證,李先生覺得無奈又感到非常無助。

為此,李先生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房屋的執行並解除查封措施。遺憾的是,因為各方面原因,法院並沒有支持李先生的請求。李先生思考再三,決定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解決存在的問題。李先生找到了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的商事訴訟團隊,律師團隊就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成立了專門的爭議解決小組,對法律問題進行分析,為李先生提供了一份全面詳實的財產保護方案。

根據該方案,律師團隊首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並最終獲得勝訴,法院對李先生購買的房屋停止執行。艱難的是,收到勝訴判決並不意味著房屋上的所有查封措施可以直接解除。為此,律師團隊根據財產保護方案,確定解封順序,並陸續向各個執行機構申請解封,最終“逐個擊破”,涉案房屋的所有查封措施全部被解除,李先生的財產得到了徹底保護,順利地辦理了過戶。

維權8年,終達目的。雖然過程艱辛,但好在法律的正義最終還是站在了李先生的一邊。

記者獲悉,案外人申請解除查封涉及到很多問題,甚至是法律空白地帶。案件結束覆盤,律師董傑寫了一篇論文《民事執行中案外人申請解除查封的相關問題探討》。該成功案例和這篇專業論文在司法界引起了較大反響。

【律師說法】

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商事訴訟部主任、山東大學法學院兼職教師董傑律師認為,實踐中,老百姓辛辛苦苦攢錢購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已經簽訂了書面的購買合同、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並實際佔有了房屋,只差辦理過戶手續,但就在這期間,房屋就被查封了。

這時,我們需要分析,房屋被查封屬於什麼原因,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涉訴被其他當事人申請法院查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購買人可以作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中止對房屋的執行。如果房屋上有多個查封,這時需要明確哪個是正式查封,哪些是輪候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於正式查封,並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因此,案外人執行異議應當向正式查封的法院提出。

法院對案外人執行異議通常會進行程序性審查並最終作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法院會在這個訴訟中對案件進行實體上的全面審查並最終作出是否停止執行的判決。

上述案件中,最難的不僅僅在於如何在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扭轉局面,獲得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勝訴結果,而在於取得勝訴判決後如何解除房屋上的全部查封措施(尤其是輪候查封)。遺憾的是,現行法律對此並無明確規定,各地執行機構的認識和操作不一。

董傑提醒購房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足以排除涉案房產被強制執行。因此,在購買房屋時,購房者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證據意識,注意留存證明購房事實(如書面購房合同)、付款事實 (如轉賬憑證、收據、發票等)和交房事實(如房屋交接書、物業費收據、水電費單據等)的多項證據,一旦所購房屋出現查封,應當聘請專業律師進行分析和維權,對所購房屋作出有效保護,防止因房屋被法院執行而遭受損失。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李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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