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设计如何体现资源型股东的价值

我想创业当股东,可只有技术没有钱,与人合伙怎么分股权?

他只出钱不参与管理,我全职参与经营少出钱,按出资比例划分股权肯定不公平,能否设计变通,保护我的权益?

一方只有资源没有钱,如何设计分红让投资方规避投资回收风险?

股权结构设计如何体现资源型股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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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出一分钱却持有股权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持股比例可以与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

创业者如何巧妙约定,让资源型股东的价值合理体现。

股东出资除了钱,还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但必须能用货币估计且可以依法转让。

那些想用技术、资源、管理经验直接出资的想法,至少从法律上行不通。

可创业九死一生,需要资金、资源、经验、技术、人脉等各种软硬配置,这也不是每个人都具备的,合伙创业,优势互补,更有利于项目的成功。

来看一个股权故事会。

启迪公司、宇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教育经营管理团队、教育资源的整合、教育项目的策划实施,可教育资本无法作为出资,怎么办?

国华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其实际控制人愿意拿7000万投入项目建设和运作。·

于是,可美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约定启迪公司、宇信公司和国华公司分别以现金出资550万、150万、300万,分别占注册资本的55%、15%、30%;还约定,注册资金1000万和再投资的6000万全部由国华公司负责投入。

关于如何分红,协议特别约定:在国华公司投入的7000万元全部回收之前,国华公司按照80%分配;在7000万资金收回完毕后,国华公司按30%进行分红。

投资方在投资收回前后分红比例不同,这个约定对大家明显有借鉴意义的,在签订投资协议时不妨参考一下。

实际上,除1000万注册资金外,国华公司又陆续投入1750万元。

但是,双方在可美投资公司实际运作中产生了矛盾,国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可美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其所有。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可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全部由国华公司出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当然有效。

股权结构设计如何体现资源型股东的价值

全部股东约定全部注册资金由一方投入,又特别约定了持股比例和不同阶段的盈利分配。这是各个股东对各自所掌握的资源、投入的成本及预期的收入已经进行过综合的考虑和判断,应当是各个股东全部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其他人的利益,属有效的约定,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虽然法律不允许那些非货币的特殊资源出资,但现实中这些资源又有其独特的价值,如何通过良好的股权结构设计和分红约定,让资源方不出钱又能恰当体现其应有的贡献?

不少人习惯了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一致,二者不一致是否合法,会犯嘀咕。其实,只要股东一致同意,持股比例可以不按出资比例确定,即使资源方不出一分钱。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避免出现一方以货币出资一方以资源出资的错误约定,可以采取约定双方都以货币出资,只不过是货币方代替资源方出资,最终货币方履行了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形式上也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当然,为了保障货币方的投资权益,可对其投资全部收回前后的不同阶段约定不同的分红比例,投资回收前加大分红比例,投资收回后降低分红比例。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实现同股不同利,即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只不过,为防止大股东欺负小股东,公司法规定,这个同股不同利需要全体股东一致约定,但不需要直接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股权结构设计如何体现资源型股东的价值

实务中如何操作,给几点建议供参考:

其一,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直接约定,全部注册资金由一方股东投入,另一方投入资金为0,明确各自持股比例的多少。

其二,如果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让用其格式公司章程,则可以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再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持股比例和分红条款,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即可变通。

其三,一方认缴出资注册全资子公司后,将约定比例的股权以非常低的价格或者是零对价转让给另一方。

(作者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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