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生活中,我們總會收到各式各樣的短信,有真有假讓人眼花繚亂,在這些短信的背後往往有短信群發業務的影子,短信群發業務可以帶來高額回報但是同時也面臨著多種法律風險。

案例回顧

【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設立公司經營短信群發業務

2015年9月至2017年,李某先後設立兩個公司,經營短信群發和400電話業務,期間,李某招聘李某1和陳某、餘某、夏某等人工作,其中陳某作為李某助理並負責400電話業務,夏某、餘某等人作為業務員,負責發展短信群發業務。

李某的公司於2017年初購入某某移動商務信息平臺,李某及業務員均在該平臺上都有自己的賬戶,業務員發展客戶後在自己的賬戶下為客戶註冊新的賬戶並充值相應的短信條數,客戶編輯短信並設置發送條數後,經業務員和李某審核同意後,即可將短信發送到手機用戶。

幫助他人群發詐騙短信

2017年3月至5月份,李某在其超級管理員賬號下為客戶“簡某”註冊賬號,使“簡某”使用其公司的短信發送平臺發送短信簽名為【微信錢包】、【支付寶】、【農業銀行】、【中國銀聯】的詐騙短信1000餘條。騙取多名被害人財物。

2017年2月到3月期間,李某1明知同行“瑞升公司”所要發送的淘寶兼職刷單短信系詐騙短信的情況下,仍然在經李某同意後,使用公司的短信發送平臺審核發送短信5萬餘條。

2017年2月23日,李某1明知名為“林某”的客戶委託其發送的淘寶刷單短信系詐騙短信的情況下,經李某同意後,使用其公司短信發送平臺發送淘寶刷單短信3萬餘條。

小司說法

【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李某作為一名專門的通訊傳輸服務提供者,其對詐騙類短信的敏感性和識別能力高於普通人員,李某知違法犯罪類短信系國家明令禁止發送,在其超級管理員賬號能夠對下屬賬號所發短信進行查看、審核的情況下,明知他人所發短信系詐騙短信,為謀取經濟利益,不履行網絡服務安全管理義務,為電信網絡犯罪活動提供通訊傳輸服務,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李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通訊傳輸、推廣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李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相關法條: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提醒

群發短信需注意以下幾點?

短信平臺服務商必須在獲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開展業務,擅自經營群發短信的增值電信業務的企業,可能構成違法經營罪。

營銷類短信是基於企業會員的增值服務,對於非企業會員人員發送營銷類信息同屬違法。

禁止通過短信貓、偽基站等群發短信的行為。利用偽基站群發短信可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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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幫別人群發短信也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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