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车子、 房子和存款,“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除了车子、 房子和存款,“老赖”的这些财产也能被执行

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司法观点: 未成年人经济来源方式有限,且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财产的共有性质,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通过将财产存入以未成年人开设的银行账户的转移财产的属于掩盖财产数额的行为。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 年第 16 期

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

司法观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储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性质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可以依法被执行。

来源:湖南法院网 2014-7-23

养老金可被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

司法观点: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在作为投保人的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同时,在投保人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应注意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维护。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6 年第 17 期

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是由被执行人交银行管理的到期偿还本息的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相似,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有关银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本息划归执行申请人。

股权可被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益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总之,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股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强制执行或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卷(下)》,江必新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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