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留遗嘱与后妈争遗产,据理力争且看花落谁家

案件回放

夏天佑与王利珍有婚生女子夏小天、夏小珍,王利珍于2007年去世后,夏天佑与孙某登记结婚。夏天佑于2018年7月去世,生前有存款187.56万元,未留有遗嘱。因遗产纠纷,夏小天、夏小珍决定提起诉讼状告后妈孙某,请求判令夏天佑存款187.56万元由原告及被告共同继承。

未留遗嘱与后妈争遗产,据理力争且看花落谁家


被告提交山东某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婚前财产约定见证书,用于证明在被告与夏天佑登记时男方个人婚前无财产,财产及其他均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见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婚前财产约定书并没有约定男方夏天佑是否有婚前存款。

经查,2016年1月25日,夏天佑将95万元转到交通银行自己的账号,同日,分两笔70万、25万元转入被告孙某的交通银行账,被告用该95万元于当日投保了年金保险。

被告辩解,上述95万元是夏天佑赠予被告,系婚内赠予,属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无权继承,当时被告与夏天佑感情非常好,是为了保障被告在夏天佑百年之后的生活,而且赠予被告之后,被告购买了保险。二原告不认可。

经质证,证实原告主张的夏天佑生前存款95万元当中包括了夏天佑与前妻王利珍的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孙某购买保险的95万元当前现金价值1066878.36元,由被告孙某找给原告夏小天391188.73元、找给原告夏小珍

391188.73元。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贾秀清律师认为,王利珍去世后,夏天佑名下转入被告交通银行账号的95万元包含了王利珍与夏天佑的夫妻共同财产57万元,该57万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夏天佑一人无权处分。其中一半28.5万元归夏天佑所有,另一半28.5万元是王利珍的遗产。即该57万元,原告夏小天分得9.5万元,原告夏小珍分得9.5万元,夏天佑分得38万元。

本案中,计算夏天佑遗产数额,应当扣除二原告继承王利珍遗产的份额,被告用95万元购买的保险到期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亦应当按照上述比例予以分配。

恒略律师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主要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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