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約網友險遭強姦,對方因其例假而終止,強姦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案情介紹】
肖雨與宋凱是通過網絡認識的,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聊天,覺得比較投緣,就約定在王凱的家中共進晚餐。約會當天,宋凱看到妝容精緻,形象、氣質都極為的出眾的肖雨,腦海中不受控制的出現一絲歹意。於是宋凱趁肖雨去衛生間時,在她正在喝的一杯果汁中加入了安眠藥。藥效很快發作,宋凱將不省人事的肖雨抱進臥室,打算實施強姦。但是當宋凱脫掉肖雨的衣服後才發現,肖雨正處在生理期。宋凱在看到肖雨下體處一片血汙之後,頓時失去了興致,最終沒有與肖雨發生性關係。
基於上述案例1,宋凱是否涉嫌強姦罪?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或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犯罪行為。
任何違背婦女的真實意願,在婦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下發生的性關係,都屬於強姦。
而從犯罪情節上講,強姦罪的構成條件是並非女性自願,以及男性強迫女性與其發生性關係。而這裡的強迫,不僅包括各種暴力、脅迫手段,還包括麻醉、灌醉、欺騙、誘惑等手段。
那麼回到案例,宋凱給肖雨偷下安眠藥使其進入昏睡狀態,失去反抗能力。隨後又脫光肖雨的衣服,意欲與其發生性關係,顯然是符合強姦罪的條件的。
宋凱最終沒有與肖雨發生性關係,那麼其行為屬於強姦未遂還是強姦罪的犯罪中止?
首先,強姦未遂屬於是犯罪未遂的一種,所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例如,受害者在犯罪者對其進行強姦之前因為自身因素逃脫,或者受害者在犯罪者真正“奸入”之前獲救等,這類情形,都可以歸為強姦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對於強姦未遂犯,可以比照強姦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而犯罪中止則是指: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
也就是說,犯罪者是自願放棄犯罪行為,還是由於自身以外的因素被迫放棄犯罪行為,是判斷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的重要依據。
而案例中,肖雨處在一種不知反抗的狀態,宋凱如果繼續其犯罪行為的話,是可以達到強姦的目的的。不過他沒有一錯再錯,選擇了停止犯罪,應當屬於強姦罪的犯罪中止。
不過,即便如此,宋凱犯下強姦罪也已經是既定的事實,他還是要為自身的行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
最後,小編想說,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保持自控力,約束自身的行為,是對女性最基本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