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傳統的中國古代社會一直奉行尊老愛老的傳統,而讓老人能安享晚年也是尊老愛老的應有之義,這一優良傳統一直延續至今,成為當今的普世價值之一,而宋朝在這一優良傳統的延續中給以繼承並加以豐富,突出表現就是對貧困老年人的救濟。宋朝規定六十歲以上為老人,“民年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國,這樣規定可以作為一些丁稅和徭役的徵收和派遣,或一些政府的福利和救濟的依據。這標準後來根據實際情況也有所變動。宋朝對老人的救濟主要是對孤窮老人的救濟和收養,對有親人照顧的貧民之家的老人救濟則很少。

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宋朝有一項政策,如果家中有八十歲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中人的差役或丁稅。宋仁宗嘉祐四年詔“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復其一丁”,免除家中一人的差役或身丁錢對於貧窮人家無異於雪中送炭,因為這樣家中就多了一個勞動力或減輕一大負擔從而能更好的照顧老人。從這個角度來講這也算是一項針對貧困之家老人的救濟政策,然而,在傳統社會老人的壽命不是太高,年齡八十歲以上的老人是少之又少,這種救濟發揮的作用十分有限。宋朝對老人的救濟主流和主要表現還是體現在對貧窮孤寡老人的救濟上。

宋朝對孤寡老人的教濟不像對嬰幼兒的教濟那樣有專門針對性的政策措施,也很少有專門性的教濟老人的機構,宋朝出臺對老人的教濟政策或措施時往往是把“老疾孤窮”、“老幼病殘”相提,並放在塊教濟,因為這些都是社會弱勢群體,面臨樣的生存困境,需要政府進行教濟.或者是針對“鰥寡孤獨”進行教濟,《盂子.梁惠王下》中說“老而無妻日螺,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日獨,幼而無父曰狐”,“因此對鰾寡孤獨的教濟也可以說主要是對老人的教濟。

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京師福田院收養

嘉祜八年宋英宗下詔:“京師老疾孤窮丐者,雖有東、西福用院,給錢米者才二十四人。可別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蓋屋五十間,所養各以三百人為額。歲出內藏五千貫給之。”。這裡的福田院就是宋朝最早的救濟老人的機構,只是福用院救濟對象不單單是老人,而是“老疾孤窮丐”,宋朝何時開始設置的福田院沒有明確記載,《宋史》中也只記載“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康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由此可知,早在宋英宗之前福田院已在東京設置,當時只有東西兩個福田院,救濟人數才二十四人,規模極小,到宋英宗規模大為擴大,每個福田院救濟三百人,共教濟千二百人。雖然額定人數平常只能教濟一干二百人,但在冬季寒冷之時,還額外給以教濟。熙寧二年宋神宗就曾下詔“京城內外,值此寒雪,應老疾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並拘收,分擘於四福田院住泊,於見今額定人數外收養。仍令推判官、四廄使臣依福田院籍貫看驗,每日特與依額內人例,支給與錢賑濟,無令失所。至立春後天氣稍暖日,申中書省住支。所有合用錢,於左藏庫見管福田院錢內支撥。”“這額外的教濟只是會在立春後天氣暖和時就結束了。此後宋神宗又於熙寧三年重申收京城內外老疾孤窮乞丐等,送京師福田院"。並在熙寧六年下詔“開封府雪寒,京城內外老疾幼孤無依者,並收養於四福田院,自今准此。”將冬季進行額外救濟成為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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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廣惠倉錢財救濟

在京師有福田院,在地方諸路則有廣惠倉支錢米對老人進行救濟,著作郎兼侍講範祖禹在哲宗元祐三年言“臣竊思朝廷自嘉祜以前,諸路有廣惠倉,以救恤孤貧,京師有東、西福田院,以收養老幼廢疾,至嘉祜八年,又增置城南、北福田,共為四院,此乃古之遺法也。”“範祖禹說自嘉祐以前,諸路有廣惠倉,這裡應該是包括嘉枯年間的,因為正是在嘉祜二年,“置天下廣惠倉。初,樞密使韓琦請罷鬻諸路戶絕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輸之課,給在城老幼貧乏不能自存者。既建倉,乃詔逐路提點刑獄司專領之,歲終具所支納上三司。《宋史》也都有同樣的記載。廣惠倉不同於京師福田院,不是一個救濟機構,只是用廣惠倉的錢財救濟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並在嘉祜四年給出具體救濟方法“每歲十月,別差官檢視老弱疾病不能自給之人,籍定姓名,自次月一日給米一升,幼者半升,每三日一給,至明年二月止:有餘,即量諸縣大小而均給之。

廣惠倉對老弱疾病不能自存者的救濟不是經常性的,只是在寒冷的季節給以救濟。廣惠倉的錢財不僅用來救濟老幼貧疾,有時還用來賑濟災民,更為關鍵的是廣惠倉的設置不穩定,時有存廢。“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藉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哲宗雖詔復廣惠倉,既而章驚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寧法。”“所以用廣惠倉救濟老人的政策並不穩定。這也是為什麼範祖禹說“自嘉祜以前”,因為在元祜三年廣惠倉已被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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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居養制度和設立居養院

為了能穩定的救濟包括老人在內的老疾孤窮,宋哲宗元符元年)實行居養制度,“鰥寡孤獨貧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縣令、佐驗實,官為居養之,疾病者仍給醫藥。監司所至檢察閱視,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無戶絕以官屋居之:及以戶絕財產給其費,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給米豆,闕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錢充。已居養而能自存者罷。”。這類似於京師的福田院,定期給米豆,還能收養居住,只是沒有明確指出設置一一個機構。但是很多地方先行一步,依據居養規定建立了居養院。隨後宋朝一系列的針對老疾孤窮、鰥寡孤獨的救濟措施圍繞“居養”展開。

先是宋徽宗在崇寧元年重申元符規定,詔“鰥寡孤獨應居養者,以戶絕財產給其費,不限月,依乞丐法給來豆。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錢。”後又在崇寧四年擴大了救濟對象,除了解寡孤獨還救濟癱老疾廢,詔“自京師至外路背行居養法及置安濟坊,猶慮雖非鰥寡孤獨,而痛老疾廢委是貧乏實不能自存,緣拘文,遂不與居養,聯甚憫焉。可立條委當職官審察詣實,許與居養,速著文行下。進而又放寬了年齡限制,正常解寡孤獨中六十歲以上才行居養,大觀元年,徽宗下諾:“居養螺寡孤獨之人,其老者並年五十以上許行收養,諸路依此。將年齡改為五十歲以上。

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並且大力向地方推廣和普及,崇寧五年詔日:“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以惠天下窮民,比嘗申傷,聞稍就緒,尚慮州縣怠於奉行,失於檢察,仁澤未究,仰提舉常平司倍功提,毋致文具天裂。城、寨、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許依諸縣條例增置,務使惠及無告,以稱朕意。”“宋徽宗的大力推廣也充分說明當時居養制度和依據居養制度設立的居養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較好的反響。

依據居養制度設立的居養院在全國蓬勃發展,但沒有一個正式統的機構名稱,一些地方稱居養院也是地方依據居養規定自行命名的,政府下達的詔令中也稱居養院也是依地方例,作為個全國性的救濟機構還沒有中央政府統一的命名,於是崇寧五年,“淮東提舉司言:安濟坊、漏澤園並已蒙朝廷賜名。其居並都寒風獨等,辦乞特現名稱,以唱惠澤。戶部契勘:已降都省批狀,京西北路提舉司申請以[居養院]稱呼。詔依所申,以[居養院]為名,諸路准此。這樣就有了統一的名稱。

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南宋以後針對老疾孤窮、鰥寡孤獨的老人救濟的詔令已經很少了,原因一是北宋時期對這些人的教濟的措施已經很豐富和完備了,照例實行就行了。更為重要的是南宋政府關注的重點轉向了救濟乞丐。宋室南遷以來,或因戰亂、或因貧富差距加大乞丐人數大量增加,如紹興元年,通判紹興府朱璞就曾言:“紹興府街市乞丐稍多,被目令依去年例日下服濟。當然這些乞丐也包括大量老疾孤窮、鰾寡孤獨之人。

教濟老年人等或是依附教濟乞丐例進行教濟,紹興十三年,上日:“諸處有痛老廢疾之人,可依臨安府例,令官司養濟。此窮民之無告者,王政之所先也。這裡的臨安例就是教濟乞丐的措施。或是在提及乞丐時再次提及教濟老人,紹興三十二年詔“諸路州縣老疾貧乏乞丐之人在法以常平米斛養濟自十一月日起支至次年三月終”“紹興以後就連這樣的詔令都少之又少了。

而且隨著年代的久遠,再加上戰爭一些因素,北宋時些救濟老年人的機構在一些地方也荒度了,又不得不復置。宋寧宗嘉泰三年,“復置福田、居養院,金話路提舉常平司主之。“似乎可以說相較於北宋,由於南宋乞丐增加再加上其他社會原因,南宋對老人的教濟已不如北宋那麼蓬勃了,對老年人的教濟包括措施和制度有些衰退了。

古人是如何養老的?不僅有養老院還可以領取救濟金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南宋時出現了專門性的救濟老人的機構。分別是在淬熙八年建於淳縣的安老坊和淳祜十一年建於玉峰縣的安懷坊,都是由當地官員創辦。雖然專門性的老人救濟機構數之寥客,但也不失為一項創舉,是建立專門性養老機構的一次偉大嘗試,並對後世元、明、清產生了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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