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是如何养老的?不仅有养老院还可以领取救济金

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一直奉行尊老爱老的传统,而让老人能安享晚年也是尊老爱老的应有之义,这一优良传统一直延续至今,成为当今的普世价值之一,而宋朝在这一优良传统的延续中给以继承并加以丰富,突出表现就是对贫困老年人的救济。宋朝规定六十岁以上为老人,“民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国,这样规定可以作为一些丁税和徭役的征收和派遣,或一些政府的福利和救济的依据。这标准后来根据实际情况也有所变动。宋朝对老人的救济主要是对孤穷老人的救济和收养,对有亲人照顾的贫民之家的老人救济则很少。

古人是如何养老的?不仅有养老院还可以领取救济金

宋朝有一项政策,如果家中有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中人的差役或丁税。宋仁宗嘉祐四年诏“民父母年八十以上,复其一丁”,免除家中一人的差役或身丁钱对于贫穷人家无异于雪中送炭,因为这样家中就多了一个劳动力或减轻一大负担从而能更好的照顾老人。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也算是一项针对贫困之家老人的救济政策,然而,在传统社会老人的寿命不是太高,年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是少之又少,这种救济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宋朝对老人的救济主流和主要表现还是体现在对贫穷孤寡老人的救济上。

宋朝对孤寡老人的教济不像对婴幼儿的教济那样有专门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也很少有专门性的教济老人的机构,宋朝出台对老人的教济政策或措施时往往是把“老疾孤穷”、“老幼病残”相提,并放在块教济,因为这些都是社会弱势群体,面临样的生存困境,需要政府进行教济.或者是针对“鳏寡孤独”进行教济,《盂子.梁惠王下》中说“老而无妻日螺,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日独,幼而无父曰狐”,“因此对鳔寡孤独的教济也可以说主要是对老人的教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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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福田院收养

嘉祜八年宋英宗下诏:“京师老疾孤穷丐者,虽有东、西福用院,给钱米者才二十四人。可别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盖屋五十间,所养各以三百人为额。岁出内藏五千贯给之。”。这里的福田院就是宋朝最早的救济老人的机构,只是福用院救济对象不单单是老人,而是“老疾孤穷丐”,宋朝何时开始设置的福田院没有明确记载,《宋史》中也只记载“京师旧置东、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其后给钱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东、西各广官舍,日康三百人。岁出内藏钱五百万给其费,后易以泗州施利钱,增为八百万。

由此可知,早在宋英宗之前福田院已在东京设置,当时只有东西两个福田院,救济人数才二十四人,规模极小,到宋英宗规模大为扩大,每个福田院救济三百人,共教济千二百人。虽然额定人数平常只能教济一干二百人,但在冬季寒冷之时,还额外给以教济。熙宁二年宋神宗就曾下诏“京城内外,值此寒雪,应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令开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于见今额定人数外收养。仍令推判官、四厩使臣依福田院籍贯看验,每日特与依额内人例,支给与钱赈济,无令失所。至立春后天气稍暖日,申中书省住支。所有合用钱,于左藏库见管福田院钱内支拨。”“这额外的教济只是会在立春后天气暖和时就结束了。此后宋神宗又于熙宁三年重申收京城内外老疾孤穷乞丐等,送京师福田院"。并在熙宁六年下诏“开封府雪寒,京城内外老疾幼孤无依者,并收养于四福田院,自今准此。”将冬季进行额外救济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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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广惠仓钱财救济

在京师有福田院,在地方诸路则有广惠仓支钱米对老人进行救济,著作郎兼侍讲范祖禹在哲宗元祐三年言“臣窃思朝廷自嘉祜以前,诸路有广惠仓,以救恤孤贫,京师有东、西福田院,以收养老幼废疾,至嘉祜八年,又增置城南、北福田,共为四院,此乃古之遗法也。”“范祖禹说自嘉祐以前,诸路有广惠仓,这里应该是包括嘉枯年间的,因为正是在嘉祜二年,“置天下广惠仓。初,枢密使韩琦请罢鬻诸路户绝田,募人承佃,以夏秋所输之课,给在城老幼贫乏不能自存者。既建仓,乃诏逐路提点刑狱司专领之,岁终具所支纳上三司。《宋史》也都有同样的记载。广惠仓不同于京师福田院,不是一个救济机构,只是用广惠仓的钱财救济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并在嘉祜四年给出具体救济方法“每岁十月,别差官检视老弱疾病不能自给之人,籍定姓名,自次月一日给米一升,幼者半升,每三日一给,至明年二月止:有余,即量诸县大小而均给之。

广惠仓对老弱疾病不能自存者的救济不是经常性的,只是在寒冷的季节给以救济。广惠仓的钱财不仅用来救济老幼贫疾,有时还用来赈济灾民,更为关键的是广惠仓的设置不稳定,时有存废。“王安石秉政,改贷粮法而为借助移常平,广惠仓钱斛而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辄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诏卖天下广惠仓田。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无几。哲宗虽诏复广惠仓,既而章惊用事,又罢之,卖其田如熙宁法。”“所以用广惠仓救济老人的政策并不稳定。这也是为什么范祖禹说“自嘉祜以前”,因为在元祜三年广惠仓已被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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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居养制度和设立居养院

为了能稳定的救济包括老人在内的老疾孤穷,宋哲宗元符元年)实行居养制度,“鳏寡孤独贫乏不得自存者,知州、通判、县令、佐验实,官为居养之,疾病者仍给医药。监司所至检察阅视,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无户绝以官屋居之:及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分,依乞丐法给米豆,阙若不足者以常平息钱充。已居养而能自存者罢。”。这类似于京师的福田院,定期给米豆,还能收养居住,只是没有明确指出设置一一个机构。但是很多地方先行一步,依据居养规定建立了居养院。随后宋朝一系列的针对老疾孤穷、鳏寡孤独的救济措施围绕“居养”展开。

先是宋徽宗在崇宁元年重申元符规定,诏“鳏寡孤独应居养者,以户绝财产给其费,不限月,依乞丐法给来豆。如不足,即支常平息钱。”后又在崇宁四年扩大了救济对象,除了解寡孤独还救济瘫老疾废,诏“自京师至外路背行居养法及置安济坊,犹虑虽非鳏寡孤独,而痛老疾废委是贫乏实不能自存,缘拘文,遂不与居养,联甚悯焉。可立条委当职官审察诣实,许与居养,速着文行下。进而又放宽了年龄限制,正常解寡孤独中六十岁以上才行居养,大观元年,徽宗下诺:“居养螺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并年五十以上许行收养,诸路依此。将年龄改为五十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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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大力向地方推广和普及,崇宁五年诏日:“居养院、安济坊、漏泽园,以惠天下穷民,比尝申伤,闻稍就绪,尚虑州县怠于奉行,失于检察,仁泽未究,仰提举常平司倍功提,毋致文具天裂。城、寨、镇、市户及千以上,有知、监者,许依诸县条例增置,务使惠及无告,以称朕意。”“宋徽宗的大力推广也充分说明当时居养制度和依据居养制度设立的居养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较好的反响。

依据居养制度设立的居养院在全国蓬勃发展,但没有一个正式统的机构名称,一些地方称居养院也是地方依据居养规定自行命名的,政府下达的诏令中也称居养院也是依地方例,作为个全国性的救济机构还没有中央政府统一的命名,于是崇宁五年,“淮东提举司言:安济坊、漏泽园并已蒙朝廷赐名。其居并都寒风独等,办乞特现名称,以唱惠泽。户部契勘:已降都省批状,京西北路提举司申请以[居养院]称呼。诏依所申,以[居养院]为名,诸路准此。这样就有了统一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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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以后针对老疾孤穷、鳏寡孤独的老人救济的诏令已经很少了,原因一是北宋时期对这些人的教济的措施已经很丰富和完备了,照例实行就行了。更为重要的是南宋政府关注的重点转向了救济乞丐。宋室南迁以来,或因战乱、或因贫富差距加大乞丐人数大量增加,如绍兴元年,通判绍兴府朱璞就曾言:“绍兴府街市乞丐稍多,被目令依去年例日下服济。当然这些乞丐也包括大量老疾孤穷、鳔寡孤独之人。

教济老年人等或是依附教济乞丐例进行教济,绍兴十三年,上日:“诸处有痛老废疾之人,可依临安府例,令官司养济。此穷民之无告者,王政之所先也。这里的临安例就是教济乞丐的措施。或是在提及乞丐时再次提及教济老人,绍兴三十二年诏“诸路州县老疾贫乏乞丐之人在法以常平米斛养济自十一月日起支至次年三月终”“绍兴以后就连这样的诏令都少之又少了。

而且随着年代的久远,再加上战争一些因素,北宋时些救济老年人的机构在一些地方也荒度了,又不得不复置。宋宁宗嘉泰三年,“复置福田、居养院,金话路提举常平司主之。“似乎可以说相较于北宋,由于南宋乞丐增加再加上其他社会原因,南宋对老人的教济已不如北宋那么蓬勃了,对老年人的教济包括措施和制度有些衰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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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南宋时出现了专门性的救济老人的机构。分别是在淬熙八年建于淳县的安老坊和淳祜十一年建于玉峰县的安怀坊,都是由当地官员创办。虽然专门性的老人救济机构数之寥客,但也不失为一项创举,是建立专门性养老机构的一次伟大尝试,并对后世元、明、清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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