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發送了幾張照片,我怎麼成間諜了?

只發送了幾張照片,我怎麼成間諜了?

近日一則有關臺灣間諜到大陸,策反一部分人為其提供相關情報的消息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其手段已從傳統的潛伏竊取逐漸轉變為電子信息竊取,或者就像報道中所稱的,策反一部分在我國軍工等國家要害部門工作的相關人員,在這些人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就成了敵對分子的幫兇。

近年來隨著我國軍事技術、經濟實力、科研能力的不斷升高,西方國家或者我國的敵對勢力,他們開始逐步地在我國相關情報信息上做文章,進而有朝一日對 中華民族實施毀滅性打擊。

其中何為間諜罪我國刑法第111條規定的已經非常清楚,其實間諜就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人員。所謂間諜組織,通常指外國政府或敵對勢力設立的,以收集我國情報為主,有時也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無論是間諜還是間諜組織,他們都在從事著收集、刺探、竊取我國相關國家安全的情報,他們還會為敵人指示轟擊我方目標,採取各種方式向敵人指明其所要轟炸或者攻擊我方目標的具體位置、特徵等,以此為敵人提供方便。

1、近日瀋陽市國家安全局發佈了兩起“臺灣間諜案”就是非常特殊的案例,過去一些外國間諜基本都是採取潛伏模式對我國的軍工、經濟、科研等等領域的信息進行蒐集整理,然後交到他們的上級部門,以便於他們的本國政府針對我國相關領域的相關技術制定相關對策。而這兩則案例明顯區別於傳統的間諜潛伏模式。

目前這兩則案例都是通過網絡信息往來的手段進行竊取,其中一則是通過色誘的方式來完成的,該案中當事人胡某與臺灣女間諜是通過騰訊qq認識的,隨後在臺灣女間諜的與胡某確立了所謂的“戀愛”關係之後,胡某頂不住來自該間諜花言巧語以及色情迷惑的情況下,胡某將自己在瀋陽一家大型軍工企業工作的信息告訴了該名間諜。

隨後胡某在該間諜對他的噓寒問暖和近乎崇拜的稱讚中,胡某也對她漸漸地產生了依賴心理,如此的放縱導致了胡某向對方間諜通過網絡發送情報照片1千多張,其中機密級國家秘密兩項秘密級國家秘密五項,胡某僅獲得了八千多元的酬勞。然而在胡某被抓獲的時候還依然沉醉在與該間諜的談婚論嫁的虛幻之中,還堅持認為自己是在博得對方的歡心。

其中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 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 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本法第十五條還規定了不同密級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各密級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其中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胡某在國家機密尚未解密的情況下,向外透露相關國家秘密和國家機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

(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該案中胡某被抓後根據該解釋胡某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和國家秘密應當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通過網絡進行竊取國家秘密較之電子信息詐騙更加危險,因為間諜所從事的行業以及策反對象或者所使用的手段更為高明、隱蔽,他們所針對的對象大多是我國國內身居要職的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目的一旦得逞後果將不堪設想。這要比我們曾經見到的電子信息詐騙的危害程度不知要高出許多倍,或者他們的策反對象一旦對他們忠心耿耿,我們的國家安全將會處於非常危險的境地。

2、除了瀋陽安全局破獲的胡某案之外還有一則案例更加引人深思。

從2012年10月開始,在瀋陽市某高校的圖書館裡,經常有一名姓陳的研究生借閱《飛機設計》《航空發動機》《航空工程》等航空航天類雜誌,將其中的部分文章用手機或數碼相機拍照,然後將這些照片傳送給臺灣間諜情報機關。曾經陳同學經成都某軍工企業工作的老同學張某介紹,在網絡上認識了張的朋友“S”。“S”自稱系臺灣某公司人員,因公司拓展航空航天領域業務需要,想找一些飛機方面的資料,請陳同學幫忙併承諾報酬豐厚。陳同學考慮到和張某上學時關係很好又有錢賺然後就答應了。

剛開始只是陳某一人從事間諜活動,後來他還把自己一些在北京、南京等院校相同專業的同學介紹給臺灣間諜。在臺灣間諜的指揮下,陳某和他的同學定期去校圖書館借閱最新的航空航天雜誌資料,拍照後進行發送。臺諜看到陳某績效較好,不但先後向其匯寄間諜經費共計人民幣13000多元,還邀請其赴臺灣旅遊,並接受“公司”培訓,所有費用都由臺灣“公司”報銷。在陳同學畢業前臺諜人員還指揮其畢業後積極向沈飛、成飛等我重要軍工企業應聘,如不及時加以制止後果將不堪設想。

該案中雖然沒有披露陳同學的涉密等級,但是陳同學已經嚴重違反了我國《關於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司法解釋》第四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屬於“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該條所規定的情報也就是向間諜人員所蒐集的相關信息,陳同學為臺間諜蒐集了大量有關航空航天的相關材料,雖然屬於情節較輕可也為國家造成了孰輕孰重的損失,陳同學的行為還是應當受到相應處罰的。

3、李某2014年5月到宜昌市做木匠,通過微信中的“附近的人”功能搜到了他,加為好友後對方自稱姓汪在雜誌社工作,他告訴李某隻要到機場把附近拍一下或拍飛機,就給300塊錢的活動費。李某開始不確信,但隨後對方逐步取得李某的信任之後,李某開始正式與汪某合作,每月汪某支付2000元工資,李某負責把飛機照片傳給對方。一段時間後李某提高要價對方爽快地將他的工資漲到3000元,還不停地通過微信噓寒問暖,這讓李某備受感動。隨著報酬上漲和頻繁交流,李某也打消了心中的疑慮,開始盡心為對方工作。對方也不斷提高照片拍攝的要求,從最初單純的飛機照片提高到必須拍清飛機的編號,記錄飛機的起飛時間和頻次。據宜昌市國家安全局偵察員介紹,微信上“搜索附近的人”功能,能夠讓使用者搜索到自己所在地理位置幾公里以內的人,李某最初正是通過這種方式,與對方建立起聯繫,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當時這名境外間諜就在我國境內。據悉,境外間諜下載了一個APP(智能手機應用程序),通過虛擬微信地址,然後通過“附近的人”搜索到當地群眾,千里之外的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就能與境內人員建立聯繫。2014年10月到12月,李某給境外間諜情報機關人員發送軍用飛機起降照片1000多張,收取對方支付的報酬1.2萬餘元,經鑑定,其中部分文字圖片資料有6份屬於國家秘密級情報。根據我國《關於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司法解釋》,李某的行為是在不清楚對方身份的情況下,盲目的為了一點點蠅頭小利而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致使國家蒙受了許多損失。當然李某的行為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嚴厲制裁,但是如果說電子信息詐騙損失的是個人的財產,那麼類似利用網絡電子信息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更有利於國外間諜組織滲透進我們生活中的各個領域。使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確保國家利益不受外來勢力的侵擾,也是我們每個公民所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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