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手的“誤工費”!三元區這8名村兩委工作人員攤上事了

協調村民糾紛,保障工程施工

原本履職盡責的好事

卻因一筆筆“誤工費”而變了味

8名村幹部也因此墜入了違法犯罪的泥潭

燙手的“誤工費”!三元區這8名村兩委工作人員攤上事了

4月17日,三元法院對某村8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公開宣判。

案件詳情

2016年開始,三元區某村進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項目兩個工程的建設。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常常因施工給村民造成不便,導致部分村民以各種理由阻擾施工,致使施工無法順利進行。該村村委會、黨支部工作人員根據職責要求,需要協調解決項目工程與村民的糾紛,並保障工程的順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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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村委會主任被告人莊甲、時任黨支部書記被告人莊乙安排時任村委會副主任被告人莊丙、莊丁具體負責上述事務,並制定了項目協調值班表,時任村兩委成員的被告人莊戊、莊己、莊庚、羅某根據要求也參與了上述事務。

期間,兩個項目工程的承包人餘某昌、莊某勳為了讓工程能夠順利施工,分別提出以“誤工費”的形式給予該村兩委工作人員“好處費”,以便得到村兩委的支持,幫助協調施工過程中與村民之間發生的糾紛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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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上述被告人共計收受“誤工費”現金10萬元。經眾人商議後,決定按書記、主任各分1.2份、其餘6名村兩委工作人員各分1份的比例將收受款項進行分配。

2018年9月,被告人莊丁主動到三明市監察委員會交代其與被告人莊甲等人共同收受他人好處費等問題。被告人莊甲、莊乙等7人為此便按照被告人莊甲、莊乙各1.2份、莊丙、莊戊、莊己、莊庚、羅某各1份的比例共同湊資10萬元,於2018年9月分別退還給項目工程承包人餘某昌、莊某勳。

2019年10月29日至31日,8名被告人先後主動到三明市三元區監察委員會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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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三元法院經受理後認為,8名被告人利用擔任村兩委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莊甲、莊丁具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莊丁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8名被告人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8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予以從寬處罰;8名被告人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燙手的“誤工費”!三元區這8名村兩委工作人員攤上事了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前科劣跡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決定:

判處被告人莊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判處被告人莊乙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判處被告人莊丙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判處被告人莊丁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其餘四名被告人免於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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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教育

此次庭審,三元區紀委監委組織轄區59名村居社區基層骨幹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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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8名被告人先後發言,深刻剖析了自己思想動搖腐化最終走向違法犯罪的心路歷程,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真誠的悔過。

燙手的“誤工費”!三元區這8名村兩委工作人員攤上事了

該案宣判後,該案審判長、三元法院副院長林鳳明對8名被告人開展法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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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村委會管理人員不能覺得自己身份還是農村居民,又身處最基層,不受黨紀國法的限制,這種認識是大錯特錯的,國家監察法明確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管範圍;我國刑法也對相關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因貪圖利益越過底線,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隨後他回顧了近年來當地幾起基層工作人員貪汙、受賄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告誡到庭旁聽的村社區骨幹和其他基層幹部“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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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

第一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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