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私用公車肇事,單位需要賠償嗎?


職工私用公車肇事,單位需要賠償嗎?

案例回顧

2018年10月10日晚10時許,某單位職工王某未經領導許可,私自駕駛本單位無號牌轎車外出辦私事。

行至城區某商場附近時,突遇前方一自行車橫穿馬路,王某因怕撞車便向右急打方向盤,結果卻與順行的一摩托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主姚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此事經交警部門處理,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被扣押。姚某將王某及其所在單位一起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二被告賠付醫療費、誤工費及後續治療費等共計1.5萬元。法院遂依法判決王某賠償姚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8000元。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被告王某雖系單位工作人員,但其未經領導同意,私自駕駛單位車輛外出辦私事將人致傷,對此,該單位並不知曉。王某並非執行公務,故該單位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王某作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對其給姚某造成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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