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轉移用工風險,通常會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而對於僱主責任險,很多企業主可能並不知道,也不清楚二者的區別。
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一種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險形式,而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與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相同。
僱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其所僱用的員工,在受僱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我們先看下這張對比圖。
可以看出,僱主責任險更多的是保障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而團體意外險更多的是一種員工福利性質。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的,針對的是由於工傷導致的傷殘。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是由保險行業協會和法醫學會聯合制定的,針對的是非工傷的。
前者更為全面、細緻,同一程度的輕微傷殘,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前者可以評定傷殘等級,而後者達不到傷殘等級。
例如,我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能力鑑定標準》鑑定為10級傷殘,而按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無法鑑定傷殘等級,結果就是僱主責任險可以理賠該項,團體意外險無法理賠該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團體意外險,是沒有該項責任的。
總結下,真正的僱主責任險,其產品的設計,是契合、補充《工傷保險條例》中企業應該承擔的責任,從而真正轉移企業的風險。
為什麼說“真正的”,因為市場上的有些僱主責任險,僅僅是變更了名稱而已,其保險責任和團體意外險差異不大。
最後,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看看兩者的區別。
A先生就職於某公司,公司所購買的某款僱主責任險,意外身故或傷殘保額為20萬元,月誤工費保額4000元,住院津貼每天100元。
在一次工作期間發生意外,A先生被鑑定為工傷九級傷殘。合理且必要的醫藥費用為5000元,其中社保內3000元,社保外2000元。治療、康復共計100天,住院50天。
此案例中,暫不涉及法律訴訟費、救護車費、轉住院費、護理費等。
理賠情況如下:
意外傷殘:4萬元。(200000*20%=40000)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5萬元。(按等級定額賠付)
意外醫療報銷:5000元
誤工費:13333元。(4000/30*100=13333)
住院津貼:5000元。(100*50=5000)
假如該公司購買的是團體意外險,那理賠就不包含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誤工費,需要公司來承擔。意外醫療費用的報銷,也只能按照社保內的3000元為基數,扣除免賠額,再乘以賠付比例來報銷。
同樣是僱主責任險,不同保險公司的不同產品,保險責任也會存在很多差異。在選擇時,應當和銷售人員充分、反覆溝通,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