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轉供電單位,請查收這封提醒告誡函!

@德州市轉供電單位,請查收這封提醒告誡函!

各轉供電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的部署,根據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關於階段性降低工商業用電價格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0〕136號)及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再次聯合下發《關於開展轉供電環節加價集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1216號)文件規定,確保電價降低的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現就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各專業市場、寫字樓、通信5G基站等轉供電單位在轉電環節加價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執行轉供電價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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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分時電錶用戶。轉供電單位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且非直抄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錶的,轉供電單位要按照我省規定的相應電壓等級峰谷分時銷售電價標準,向非直抄用戶收取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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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用戶。轉供電單位對峰谷分時電錶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戶,除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1-損耗率)。損耗率最高不得超過12%。轉供電單位實際損耗率高於12%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

採用“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自2019年7月1日起為0.9203元/千瓦時);“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電費差額部分應定期多退少補,退補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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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政策。為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緩解企業經營壓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電力公司對執行“工商業及其它用電”類別且不屬於高耗能行業的電力用戶(含非高耗能行業市場化交易用戶)計收電費時,統一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轉供電單位應同步將降價紅利傳導至終端用戶,轉供電單位按“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預購電價”標準不得高於我省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的95%(即不得高於每千瓦時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於該標準收取的,應於3月31日前向用戶退還差價或抵扣後續電費。按其他方式收取電費的,轉供電單位要嚴格按照《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906號)規定執行。對2月份已經結算的電費,如在3月份未向用戶退還差價或抵扣後續電費的,請於4月30日前退還差價或抵扣後續電費。

二、規範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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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通過物業費收取,轉供電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隨電費向非直抄用戶重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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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單位建設的蓄能設施其低谷電量電費不計入“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計算。轉供電單位應如實記錄相關時段電量、電價、電費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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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抄用戶各分表電量抄表時間、電費收繳週期應與總表保持一致。轉供電單位應定期向全體用戶公開向電網繳納電費憑證複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戶電費收費清單,公示週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繳費週期一致。

三、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各轉供電主體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強化工作落實,切實將國家和省降低電價政策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並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收費行為和工作流程,不斷建立完善收費規範長效機制。對不符合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和未將疫情期間降電價政策傳導至終端用戶的,轉供電單位要立即進行整改。

四、加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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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供電單位應向全體非直抄用戶公示到戶電價的計算方法,並註明損耗率;定期公開向電網繳納電費的憑證複印件,公示週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繳費週期一致。採用“先購電、後用電”電費收取方式的,對“預購電價”與“非直抄用戶當月到戶電價”的電費差額部分,應公示退補週期和退補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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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違反國家、省電價政策、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監管力度。對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和通過轉供電贏利的供電主體,將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嚴肅查處,並通過媒體對其公開曝光;對未落實電費收費公示的轉供電主體,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責令轉供電主體改正收費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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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12315監管平臺和12345政務熱線,認真受理轉供電環節收費方面的投訴舉報,對反映集中的轉供電環節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備註:

①本提醒告誡函所提到的非直抄用戶是指:因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等原因,相關電力設備由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非電網企業)管理,並代收用戶電費繳至電網企業,電網企業無法做到銷售到戶、抄表到戶、服務到戶、收費到戶的終端工商業用戶。

②轉供電單位是指:代收電費的物業公司或產權單位。

③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當月結算平均電價是指:轉供電單位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髮票中的含稅單價,含稅單價=稅價合計金額÷用電數量。

來源:奏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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