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丨捕捉貓頭鷹幼崽、非法電魚,安順這2人數罪併罰被判刑

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丨捕捉貓頭鷹幼崽、非法電魚,安順這2人數罪併罰被判刑

4月22日是第45個世界地球日。當天,在貴州紫雲縣格凸河畔羊場村,平壩法院環境資源巡迴審判法庭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丨捕捉貓頭鷹幼崽、非法電魚,安順這2人數罪併罰被判刑

(庭審現場)

法官審理查明,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梁某(另案處理)在其自建住房後面發現一窩三隻貓頭鷹幼崽,遂通過手機微信聯繫被告人郭某捕捉。次日,郭某與梁某來到貓頭鷹築巢處,郭某徒手捕捉其中一隻貓頭鷹幼崽並帶回家餵養。

經鑑定,郭某捕捉的貓頭鷹為鴞形目鴟鴞科鳥類,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查,2019年5月27日至28日期間,被告人郭某、李某等未經許可,攜帶電魚工具多次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縣格凸河鎮羊場村落王沖水庫非法電魚。經檢測,郭某等所得漁獲物有黃鱔6尾、龍蝦6尾、黃臘丁7尾、草魚2尾、鯽魚23尾,共5.806Kg。

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丨捕捉貓頭鷹幼崽、非法電魚,安順這2人數罪併罰被判刑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保護野生動物法規,夥同梁某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用於餵養,其行為嚴重侵擾了野生動物的自然生存狀態,破壞了生態和諧,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論處。

同時,被告人郭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獨立並夥同被告人李某等在禁漁區、禁漁期,採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電擊方式捕魚,漁獲物種類較多,嚴重影響了生物的多樣性發展,造成捕撈水域水體汙染,破壞了水域生態平衡,情節嚴重,對被告人郭某、李某均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法院當庭宣判,對被告人郭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數罪併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對被告人李某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

第45個世界地球日丨捕捉貓頭鷹幼崽、非法電魚,安順這2人數罪併罰被判刑

(平壩法院幹警向村民宣傳環境資源保護法)

庭審結束後,辦案法官與法院幹警向旁聽群眾發放環境資源普法宣傳手冊和海報,並結合案例進行現場宣講,強化村民保護資源環境的意識。

來源:貴州廣播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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