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七件事

審查起訴階段,是律師審前辯護的“最後機會”。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需要在本階段爭取“不起訴”;辯護律師的“有罪辯護”,需要在本階段影響公訴人的起訴方向。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七件事

1、複製偵查卷宗


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完整閱讀偵查卷宗,並對其進行復制。律師複製卷宗主要採取刻錄光盤方式,從而保證案卷清晰。當然,票據、圖片等彩色文件或需要比對字跡的文件,辯護律師應該閱讀原始卷宗,以便於發現這些證據是否是原件、是否被篡改。

2、閱讀偵查卷宗

閱讀偵查卷宗即“閱卷”是辯護律師的“基本功”,許多律師習慣由助理來完成閱卷任務,其實辯護律師應該自行瀏覽全文。閱卷需要做“閱卷摘要”,將卷宗中重要內容特別是可能影響無罪、輕罪或定罪、量刑的部分摘錄下來。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應當成為“閱卷”的摘要重點。

3、撰寫法律意見書

閱讀偵查卷宗後,辯護律師應當根據“閱卷摘要”撰寫法律意見書。準備提交給檢察機關的法律意見書應該包括六個部分,即“基本案情”、“法律事實”、“法律分析”、“律師意見”、“參考法條”、“參考案例”。當然,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內容,例如“學者論述”、“專家意見”。

4、會見犯罪嫌疑人

撰寫好法律意見書後,應該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此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於向其核實“基本案情”,從而對“法律意見書”進行修改與完善。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該注意自我保護,避免被指控“串供”。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七件事

5、修改法律意見書


根據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辯護律師應該對法律意見書進行修改,完善自己的論證。犯罪嫌疑人面對辯護律師出示的數頁、十數頁甚至數十頁法律意見書,必然會對案情進行補充。辯護律師應當注意,法律意見書不能“提醒”辦案機關補充證據,除非那些證據如何補充。

6、約見辦案檢察官

辯護律師約見辦案檢察官應該“趁早”,即辦案檢察官還沒有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書之前。一旦檢察官制作的起訴書已經被檢察院蓋章,則檢察官有支持該起訴的義務,辯護律師難以通過說服檢察官還說服檢察院。辯護律師約見辦案檢察官,一方面是通過法律意見書等形式向其反饋自己的辯護意見,另一方面則是失去當面說服檢察官。此外,辯護律師需要通過檢察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約見檢察官時一併提交。

7、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犯罪嫌疑人羈押後,辯護律師都應該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後。律師閱卷後特別是製作好法律意見書後,佔有詳細的案卷材料,更有理由去為犯罪嫌疑人爭取“不予羈押”。辯護律師可以過一段時間提交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直到嫌疑人被變更強制措施或法院判決生效為止。當然,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應當逐步完善。

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意見可能成為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提綱”的一部分,這就需要辯護律師“謹慎小心”。辯護律師沒有證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義務,只有證明嫌疑人無罪或輕罪的職責。案件被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後再次回到審查起訴階段,則辯護律師應當重複上述“七件事”。辯護律師與辦案人員的溝通,應該主要通過申請書、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來完成。在“錯案追究制”與“終身負責制”環境下,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法律意見越來越被辦案機關重視。這種技術辯護,不僅是幫助無辜者免受冤屈,也是協助辦案者遠離冤假錯案。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七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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