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網關注,那個愛笑的百香果女孩走了,自首不能成為免死金牌

每次經過小學、初中,看著孩子們嬉戲玩鬧,即使心中有鬱悶情緒,也會被孩子們天真燦爛的笑容衝散。

可世界上總是有著魔鬼,把雙手伸向年幼的孩子。

距離“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的發生已經過去了兩年,十歲的小女孩楊某燕賣完百香果回家路上,就在離家幾百米的地方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姦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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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7日,廣西高院二審將楊光毅死刑判決改為死緩。

死緩全稱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我國每年的死刑判決中大部分是死緩,最終都不會實際執行。

也就是說,楊光毅被判死緩後,只要在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行為的,原判死刑不執行,可以改無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

這種結果,死者家屬無法接受,公眾無法接受,司法正義也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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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死緩的理由

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但因沒有考慮到楊光毅自首等情節,因此量刑不當。

根據二審法院的觀點,楊光毅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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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自首確實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從判決書來看,楊光毅是有預謀地守在楊某燕的回家途中,等其路過時強行姦淫,並多次通過掐頸、刀刺等方式抑制反抗,最後將楊某燕裝入蛇皮袋帶下山拋屍。

此種行徑無疑構成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主觀惡性深的情形。

因此,楊光毅的自首行為不能成為“免死金牌”,自首對案件偵破起至關重要的作用不應作為選擇適用何種死刑的影響因素。

2

最高法決定指令再審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指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再審。

法律作為保護公民人身、財產的最後防線,司法機關對於案件的判決必須審慎細緻,明察秋毫。

但是作為一種生物,人是不可能不犯錯的。特別是對於審判活動而言,個人依據還原出來的事實進行法律判斷。

不同的個人,不同的法律觀念,不同時期及地區的特殊情形,都有可能影響判決的結果,這是無法避免的。

對於裁判可能出現的誤差,就需要司法體系的自我糾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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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於社會輿論上公眾的意見,司法系統是理性面對,合理接受,還是不予理會,是司法完善的重要體現。

在“百香果”案件中,最高法指令再審的做法,不僅體現法院對該案件的重視,又和民眾的意見相同,關注民意的方向,體現了對法治精神的維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法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從整個案件進程來看,再審好像是將案件搬回到重新審判的原點,但實際上是在正義的要求下做出的妥善處理。

3

保護未成年人,需要全社會合力

近年來,未成年人受害事件頻發。針對社會發展現狀,以及新型犯罪的特點,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修訂,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綜合性法律,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加、完善多項規定,著力解決社會關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問題,包括監護人監護不利、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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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於1991年,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修訂。此次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增加了多項內容,條文從72條增至132條。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時強制報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從業人員的准入資格制度;首次對學生欺凌進行了定義,並明確規定了學校在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機制。此外,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託照護制度。

司法一直在進步,但是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不能僅靠司法,更要靠全社會的合力。

那個賣百香果的小姑娘,乖巧懂事,就算物質生活不富裕,但她堅信勞動致富,她相信只要自己努力,終有一天能改變一家人的生活。

可是,這麼美好的夢想,被一個惡魔毀滅了。

我們無法想象那時她的恐懼與絕望,那些媒體報道上的文字觸目驚心,讓人不敢細看。

百香果女孩,希望天堂沒有傷害,希望來生你依舊可以笑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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