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上的騰退搬遷,對企業造成的損失能否給予合理補償?

前言

對於土地使用者來說,在既無合法徵地手續,又非拆違的情況下,集體土地上的騰退就是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具體實施的行為,對基於物權的房屋所有權者來講,拆遷過程中房屋所有權人要從原來的房屋中騰退出來。

因此,騰退是拆遷的必然結果。

對企業造成的損失也需給予合理補償,參照拆遷的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上的騰退搬遷,對企業造成的損失能否給予合理補償?

案情簡介

位於北京某區的郝先生經營著一家已經30多年的機械製造加工企業,2016年年底遇到村委會通知要求企業騰退,讓其限期騰退搬遷,對於關停補償多少一事,政府並沒有給出明確答覆。

由於郝先生建廠較早,屬於招商引資企業,其他證照齊全,只是當時沒有環評要求,後來也一直沒有辦理, 政府就以此為依據,補償很低。這讓郝先生很難接受。


律師分析

1.首先我們先來明確一個概念:

什麼是政策性關停?

國家行政機關為了實現某種目的,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

2.政府以一個任務或者命令式的政策關停企業,是帶有政策導向性的。

針對的是一個省或市的範圍內所推行的整體工作,政策性關停可能會出現大範圍內的關停或者某一類具有共同特徵的企業被關停,如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廣州一級、 二級水源地飲用關停等都屬於政策性的關停,為了完成上級任務,不顧企業背景,一刀切關停且很低補償甚至不給補償。

3.無論是政策性關停企業還是其他什麼原因關停企業,能不能獲得補償需看企業自身的合法狀況。

就是說如果被關停企業屬於證照不全的話,比如存在違法用地、消防、安監、環評不合格等,是因為自身原因不符合經營條件而取締,屬於正常的行政執法,不會對企業進行補償,補償的前提一般是企業合規。


律師建議

1.檢查企業自身合法性。

2.審查關停行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是否有具體實施安置補償方案,所有文件要求公開、透明。

3.審查具體實施騰退行為的主體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條件。就本案而言,首先,主體存疑。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合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 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因此村委會是沒有強制執法權和擬定、公佈等職權範圍的。


解決方式

鑑於騰退拆遷案件的特殊性,建議通過談判、訴訟的方式選擇最佳維權方案最終達到高效解決的目的。


集體土地上的騰退搬遷,對企業造成的損失能否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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