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這些企業借款利息所得稅前扣除政策和操作規定嗎?


一、操作規定

提醒一、金融企業不僅僅包括銀行。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提醒二、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因此一般不會存在納稅調增問題,應注意: 不需要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列。

提醒三、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稅前扣除是需要取得合規發票的,若是支付利息未取得增值稅發票或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則需要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30行“其他”欄填列。


二、參考政策:

參考政策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參考政策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


參考政策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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