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股東,能否與公司撇清關係?

債權人試圖揭開“公司面紗”,以股東未按期清算或惡意規避債務為由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時,常常遇到公司股東辯稱:“自己一無實際出資,二無本人簽字,三無行使股東權利,非公司股東,與公司實際經營無任何關係。”

“三無”股東能否撇清與公司的關係?

案情回顧

程某起訴某公司,身份被他人盜用用於創辦公司,其本人沒有出資,亦沒有參與公司經營,公司工商登記材料中載有程某的簽名不是本人所籤,要求撤銷工商登記。

程某表示,其收到法院傳票,被他人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起訴,要求其與王某等股東承擔責任。自己並不清楚為什麼登記材料中會有其身份證複印件,可能是身份證被盜用或丟失。

公司辯稱,1995年王某委託中介註冊了該公司,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王某稱不認識程某,因委託中介辦理,不清楚程某作為股東的原因,公司章程中程某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籤,當時辦理工商登記並不規範,無法核實相關情況。

法院審理

該公司設立至今,程某的股東身份始終記載於公司章程之中,未予變化,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不影響程某的股東資格。

在程某沒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檔案記載其股東身份存在錯誤,且程某與他人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產生爭議的情況下,程某起訴否認股東資格,存在虛假訴訟之可能。

程某沒有對工商登記的身份信息作出合理解釋,即便工商檔案中程某的簽名非本人所籤,程某也未能證明“代簽者”未經其同意“冒用或盜用”其身份,現有證據不能達到否定股東資格的程度。

綜上,程某在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的簽名即便非其本人所籤,也不能否定工商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法院據此判決駁回程某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否認是指被有關文件記載為公司股東的人否認自己具有公司股東資格的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需要結合如下因素綜合判定:一是是否有出資設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二是是否在對外具有公示性質的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中被列為公司股東;三是是否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認繳或實繳不論)或依法繼受股權;四是是否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以上判斷標準應結合具體個案有所側重。

公司章程的記載情況是股東資格確認的最主要依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性法律文件。簽署公司章程,是行為人設立公司並加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是公司及其他股東同意其加入公司,承認其股東資格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及其出資情況對於股東資格和股權確認具有決定性的效力。對於公司章程記載的股東,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不影響其所享有的股東資格。

根據商事主體外觀主義原則,公司事項一經登記公示便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即使登記存在瑕疵或錯誤,善意第三人根據登記事項所為的行為應當有效。公司登記正是通過保護善意第三人對登記外觀的信賴利益,從而維護了交易的安全和迅捷。本案中,自該公司申請設立之日至其被吊銷之日,公司設立及其後變更註冊信息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中,均記載“程某”為股東,債權人有理由相信程某系公司股東。

當事人在公司設立登記等工商登記檔案相關材料上簽字是證明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最直接證據之一,如簽字並非股東本人所籤,經登記的公司股東系被他人冒用或盜用身份進行公司登記,應確認其非公司股東。但如該股東在知道被冒用或盜用身份後不作反對錶示,或雖未明確表示,但實際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或同意他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設立並經營公司的,其關於確認其非公司股東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本案中,程某未提出證據證明“代簽者”未經其同意“冒用或盜用”其身份,則即使公司工商登記檔案材料的簽字非其本人所籤,也不能否定其股東資格。

有一類“三無股東”雖然名列某些公司的股東名冊,但一無實際出資,二無本人簽字,三無行使股東權利,顯然姿態超然,時刻準備好表態“我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三無股東”一定要對法律風險有清醒的認識,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自欺欺人,終將難逃法律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