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習民法典☆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在自己還是正常人時,可以先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哦!形成書面文件!

日習民法典☆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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