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年前向我借錢後便失蹤的朋友在昨天還了錢,他還值得交往嗎?

井上月西立


已經算是很不錯了,現在這個社會,15年過去了,法律訴訟有效期都過了,不還也不用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說明這個人現在生活好了,有錢了,或者說突然信佛了什麼的,良心發現了,拿錢給你還了。再不就是他又準備要跟你借錢了。


好飯換壞飯好煩


十五年你借給朋友錢,他沒還,我可以告訴你,他日日都記得,自己不得志,沒還你,時間久了你也沒催,他主動還你了,這種朋友要交,他落難,生計也難維持,一好轉,主動把錢還你了,比老賴好,老賴有錢不還,交吧,這種朋友落難,要幫一把,十幾年過去了,主動還你了,誰沒個落難時候,你幫我,我幫你,生活繼續下去,讓我們的心裡都有愛。


小妹285852992


不可深交,不可再借。

15年前,他向你借錢15萬元,並承諾7日之內還清。但逾期未還,且玩起了失蹤。

無論如何,這種做法都是極其不應該的。於理,做人應該重承諾。借債到期,需及時還款。如果他當時不是向朋友借,而是向銀行借款,那麼不僅要承擔複利利息,還要賠付高額違約金。超過一定期限,銀行會起訴,法院會強制執行。失信之人將在世上寸步難行。

於情,當時你在他需要的時候毫不猶豫地借錢給他,這是一份信任,一份支持,一份關愛。當他無法及時還款,應該想到你會擔心,會面臨很大的壓力。將心比心,他都必須把實情告訴你。而他採取的做法是逃避,而且一逃15年,怎麼不讓人寒心?這15年,你會有多少迴心緒難平?只有權當出了意外,自己扛起他留下的爛攤子。

而15年後,他還了錢。(不知道給不給利息)說了些感謝的話,沒有說明15年未還的原因,沒有說明15年的處境。這根本沒有把你當作朋友,只是想洗刷自己的負疚感。而且,我不憚惡意猜測,說不定他還想著“有借有還 再借不難”呢。

可是,15年,錢會貶值,情會淡泊。無論從哪個方面,你都值得更用心的對待。那些說再深交的,都是不曾真正有過類似經歷的人。一個人,無論怎樣改變,骨子裡的東西是不會變的,比如是否能設身處地為別人著想,是否把責任道義放在心裡等等。

如果我是你,我可以把這件事放下,不再責怪,不再怨恨,但絕不會再跟這種人交往,因為我知道友情也需要勢均力敵,你值得更優質的朋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