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成本與審計關係

內審的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所共同經營的審計關係,向來是緊張而微妙的。對於被審計單位而言,如何選擇與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既是管理技術,也是管理藝術;對於審計單位而言,如何選擇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的關係,則完全取決於審計單位在企業內部的地位。當然無論如何,我們認為在風險防範的根本目的上,二者是並不存在衝突和矛盾的,我們僅僅試圖分析被審計單位選擇的審計關係與合規成本之間可能的現象。

由於職責所在和審計獨立屬性,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之間天然存在對立,從而增加了關係的複雜性和緊張程度。結合經歷過的不同審計單位和被審計單位關係特徵,利用雙方展示出的不同緊張程度,我們將常見的審計關係分為以下四類,當然需要注意的是,為了釐清分類,可能會在每一類別中向遠離相鄰類別的特徵邊界做適當傾斜,請理解。

一是對抗式審計關係。所謂對抗,就是保持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之間的嚴格邊界,相互對立,儘可能避免一切人員往來和信息交換;同時強化人員管理,嚴肅工作紀律,形成較強的防禦體系;儘可能壓縮審計單位可能獲取的信息,注意做好信息屏蔽和脫敏加工;加強對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行為的關注,尋找“反殺”機會。

二是平和式審計關係。所謂平和,就是保持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之間的正常邊界,相互獨立,保持必要人員的公務往來和信息交換;注重人員管理,遵守工作紀律,保持有理有據有節的交流;儘可能避免非公務交流和關係;正常對待審計工作,在可接受範圍內提供需要信息和資料;保持面上關係,公事公辦。

三是融合式審計關係。所謂融合,就是積極打破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之間的獨立邊界,保持積極聯繫,藉助審計專業性、專業系統和審計工具資源,發現風險隱患、提前治理,預防風險;積極促進公私交流,建立溫和而儘量友好的工作關係;積極對待審計工作,在可接受範圍內提供需要信息和資料;通過人際關係緩和天然對立,減少審計風險。

四是“恐懼式”審計關係。所謂“恐懼”,就是被審計單位懼怕審計單位檢查,不敢和審計單位交流,談“審”色變,缺乏主動性;被動對待審計工作,在最大範圍內提供需要信息和資料,避免一切交流溝通,也不關注審計動向,通過隔離減少審計風險。

不同的審計關係維護需要付出不同的合規成本,在對抗式審計關係下,被審計單位要同時保證自身的高合規水平,儘可能避免對立狀態下發生審計風險,一般而言需要較高的合規成本,包括建立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機制,培育對立文化和預防人員行為,同時仍然要承擔風險預防和處置成本;在平和式審計關係下,被審計單位根據既定目標保持自身合規水平,一般而言無需額外付出合規成本,只需承擔正常的風險預防和處置成本;融合式審計關係下,由於風險管理前置,減少了部分風險預防和處置成本,降低了合規成本的整體水平。比較特殊的是“恐懼式”審計,隔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關係和合規成本之間的關係,在“恐懼式”審計之下,一切皆有可能。

合規成本與審計關係

當然,看似最佳的融合式審計關係,在現實中生存併發揮作用仍然存在困難,儘管風險前置、預防為主的理念已經達成共識。

一是天然對立始終存在割裂。審計要求保持獨立性,以保證鑑證業務的可信度和背書信任,所以無論對抗還是融合,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必然存在對立的鴻溝,只是溝上有幾座橋的問題。所以被審計單位與審計單位之間,不會有完全的信任,也不會有完全的融合,當然,也不需要完全對抗。

二是被審計單位風險偏好異化。我們始終強調偏好對風險應對的影響,是因為偏好真的可能好偏,同樣的被審計單位或審計單位,因為負責人變更而導致審計關係發生方向性的反轉變化都是太正常的事情,所以我們無法避免對抗,也無法主導融合;只是對抗時無需仇視,融合時無需放縱,足矣。

三是審計單位考核體系滯後。審計角色轉型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但從風險管理的事後監督轉向事前預防,是需要審計單位考核與時俱進的,風險預防的效果難以量化,甚至無從判斷是否真的會存在風險;而又很難賦予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單位的反向考核權和證明權,因為這是個複雜的技術活兒。所以恐怕在未來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單位還得保持一種微妙而緊張,對立且矛盾的關係。


作者:老胡重出江湖;來源審計之家;如涉及版權請與我們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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