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時還欠銀行貸款幾十萬,子女必須要替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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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都有父債子償的說法,我們現在各種影視作品中也可以經常接觸這個說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子女是不是需要替其父母償還債務,問題的關鍵在於有沒有繼承相關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本條規定了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原則。換句話說,繼承人接受繼承,是其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前提條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便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同時,繼承人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只能以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範圍,採取的是以其所接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原則。對超出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繼承人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在清償被繼承人的各項債務時,稅款應優先於其他債務清償。當然了,繼承人自願全部償還的,不受前面的規定限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不得取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

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予以清償債務。在確定被繼承人債務時,應當將被繼承人個人所欠債務同家庭共同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同繼承開始時因殯葬被繼承人所生之債相區別。

舉個例子,父親欠款銀行50萬元,死後遺產價值僅有30萬元,全部遺產償還債務後,仍有20萬元的債務不能償還,子女可以選擇遺產的實際價值30萬限額進行償還貸款,剩餘20萬是沒有償還義務,子女是無需履行剩餘欠款償還的。

但是,這裡也要提醒各位,如果父親生前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子女簽署相關的擔保合同,作為了該筆貸款的擔保人,無論子女是否選擇放棄遺產,同樣具有清還貸款的義務。因為這裡作為繼承人的子女是基於擔保關係償還銀行債務,而非基於繼承父親遺產替父親償還債務。如果繼承人沒有對該筆貸款讓子女進行擔保,兒女也未選擇繼承父輩的遺產,如果子女自願償還,那就義務替父輩進行償還債務了,銀行也是很樂意的,要是如果不自願償還呢?

銀行是不可以強求欠款人子女償還債務的。

因此,父債子償並不是說所有的情況都能夠成立,因人而異,因事而異。同樣也不會說人死賬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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