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未正確送達強拆決定書,並以超過起訴期限抗辯理由不成立!

一、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7日,墊江縣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催告書》(墊府〔2016〕第16號),責令黃某在該催告書送達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涉案建築,逾期不拆除,將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墊江縣綜合執法局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黃某承擔。該催告書同時告知黃某,可以自收到該催告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該政府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視為放棄該權利。同日,墊江縣綜合執法局將該催告書張貼在桂陽街道西湖居委5組。2017年1月11日,墊江縣政府作出被訴的17號《強拆決定》,並於同日以黃某拒絕調查為由,在相關人員的見證下,將該決定書張貼在桂陽街道西湖居委5組。同時,墊江縣政府還作出墊府〔2016〕第16號《關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公告》。黃某不服隨即委託律師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縣政府未正確送達強拆決定書,並以超過起訴期限抗辯理由不成立!


二、 律師維權

律師在接受了當事人的委託後,第一時間對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進行了瞭解並對辦案的爭議焦點進行了如下梳理:

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主張已於2017年1月11日將被訴強拆決定送達原告,原告於2018年4月11日起訴已超過六個月的起訴期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本案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採取了直接送達而無法送達或者當事人拒絕接收的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直接將被訴《強拆決定》張貼在西湖村5組,不符合法律規定。且被告提交的對同一文書的送達回證內容不一致,不能作為其已將被訴《強拆決定》有效送達於黃小波的證據,被告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何時知曉被訴的行政行為,而原告主張其於2017年12月1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才知曉被訴的《強拆決定》並提供了相應的證據,故原告於2018年4月11日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縣政府未正確送達強拆決定書,並以超過起訴期限抗辯理由不成立!


三、總結點評: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定要注意起訴期限,否則可能會錯過了維權時間。因此,廣大老百姓在收到類似行政文書時一定要及時向專業律師諮詢從而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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