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時這六種行為一定違法,情節嚴重的將被判刑

時至今日,實踐中仍舊存在著拆遷方實施強拆行為,或是政府委託社會閒散人員實施強拆,嚴重影響地方社會秩序,無視法律,無視政策。但是法律並不會給違法者留情,只要觸犯法律底線,構成刑事犯罪,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入戶騷擾,可能構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之前新聞報道,拆遷公司五名男子強行闖入徐先生夫婦家中,強迫二人對拆遷事宜進行談判,導致徐先生頸部和四肢多處受傷,經鑑定為輕微傷,而其中兩名拆遷員則在衝突中被徐先生扎傷。朝陽法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張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受傷的兩名員工則被另案處理。

如果有來歷不明的人員要強行入戶,以“檢查”的名義打砸被拆戶,破壞家中物品,被拆戶完全可以選擇報警,以保護自己合法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拆遷時這六種行為一定違法,情節嚴重的將被判刑

二、非法強拆,打砸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對被拆遷人房屋、貴重物品等財產的毀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拆遷方對被拆遷戶打擊報復,可能構成報復陷害罪。

被拆遷戶有時會選擇法律、上訪、舉報等手段維權,但拆遷方對這些舉動懷恨在心,可能會採取打擊報復等手段,或者以被拆遷戶家中的公職人員、教師等進行崗位要挾,構成報復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4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侵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拘禁被拆遷人及其家屬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很多情況下,為了能夠達到強拆房屋的目的,拆遷方會將被拆遷戶從家中強制拖出,並限制人身自由,讓被拆戶只能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房屋被拆掉,這些非法拘禁被拆遷戶及其家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8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拆遷時這六種行為一定違法,情節嚴重的將被判刑

上述講的這四種拆遷方的違法情況,都可能構成犯罪。而以下講的“夜間、法定節假日拆房”、“斷水斷電逼遷”等手段,雖不至於犯罪,但也肯定是違法的。

五、夜間拆房,法定節假日拆房均屬違法。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一批次徵收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中,第九個案例葉呈勝、葉呈長、葉呈發訴仁化縣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強制案,其中仁化縣人民政府於7月12日凌晨5時許,組織人員對葉呈勝等三人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之後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強拆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行強制執行”

所以,無論是違法建築還是合法建築,都不應在夜間或法定節假日被拆除。

六、斷水斷電的逼遷行為亦屬違法。

拆遷時這六種行為一定違法,情節嚴重的將被判刑


《行政強制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要重點查處採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遷行為……


萬典專業徵地拆遷律師提醒,在遇到類似違法犯罪、暴力拆遷的手段時請堅決予以“回擊”,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理智選擇法律武器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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