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前先認定成違建:這不是2020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是違法

在徵地拆遷領域中,有一個項目也是經常見的——“

棚戶區改造”。


根據十三五規劃,2020年雖然是棚戶區改造的最後一年,但不代表2020年過了就不能棚改,取而代之的舊改、危改仍然會有。剩下的棚戶區怎麼辦?拆遷前先認定成違建,這也不是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是違法。由於國家的不斷髮展,即使大家的法律意識逐漸加強,依舊有很多法律問題是不懂的。


例如,棚戶區改造項目,根據我們律師的辦案經驗,徵收方往往會出具很低的補償標準來進行徵收,進而降低被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大家便不願意簽訂補償協議。


那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呢?


一、遇到拆遷,認定違建


面對大家不簽字的情況,徵收方也是想盡辦法。


為了讓大家早搬遷,儘快簽字,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將被拆遷徵收的房屋認定成違法建築,下發《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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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首先,如果我們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築,以這種情況來進行徵收,我們的合法權益就受到了侵害,像這種行為,我們完全是有權利進行行政複議的。


其次,文件的合法性也是有待考證的。


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有權認定違法建築和實施強制拆除程序的行政機關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並且認定違建也同樣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操作才合法。


二、以“拆違”代“拆遷”


如果徵收方在大家不同意拆遷,不同意補償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違建認定,還進行強拆,這就是屬於濫用職權,典型的“以拆違建促進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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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拆遷本來是一件好事,進行整體規劃,提高環境質量,帶動經濟發展,提高大家的生活水平,但是具體的實施中就出現各種問題。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


針對這些,國家也出臺相關法律文件,對拆遷的補償標準作出相應的要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且在拆遷前要進行房屋評估,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選定評估機構和評估方法,評估價格不能嚴重偏離市場價值,畢竟這關係著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拆遷管理的規定,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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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到強拆,怎麼辦?


強拆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果不幸房屋遭到了強拆,又不能阻止強拆行為的發生,就儘可能的取證。


如果之前聽說過房屋可能會被拆除,就應該儘快做好應對措施。


  • 首先要保存好房屋證件
  • 然後家裡最好長期有人,並安裝監控,一旦遭到強拆,第一時間選擇報警並通話錄音
  • 最後在保證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儘量取證
拆遷前先認定成違建:這不是2020棚戶區改造最新政策,是違法


所以,在此提醒廣大朋友,在拆遷中遇到這種情況時,不要驚慌,想單純靠自己拖延著不籤協議達到維權目的已是不可行的了。


要把握住維權良機,及時啟動法律程序,方能為自己爭取到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要儘可能的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採取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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