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就池子個人信息洩露致歉 律師:仍需承擔民事責任

5月7日凌晨,中信銀行就脫口秀演員池子(王越池)與笑果文化的合約糾紛過程中,發現中信銀行未經其許可提供個人賬戶交易明細給笑果文化一事,發佈致歉信。

中信銀行在致歉信中表示,我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已按制度規定對相關員工予以處分,並對支行行長予以撤職。並稱將全面檢查,“堅決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昨日,池子在微博表示,中信銀行方面曾表示洩露個人信息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其在微博中表示,已於5月6日向笑果文化及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發送了律師函,也已向銀保監會等政府監管機關進行投訴,要求中信銀行、笑果文化賠償損失,並公開道歉。

針對此事,有多位律師對財經網金融表示,除非司法機關要求,否則中信銀行無權透露客戶信息給其他人。而中信銀行這一行為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等相關監管規定。

北京銀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梁玉茹律師、劉洋律師對財經網金融分析,中信銀行未經用戶同意,將其個人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提供給第三方這一行為,主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按規定,“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在中信銀行最新的回覆中,中信銀行稱此事由員工違規造成,並未提及司法流程。據此,法律人士認為,中信銀行需要就此事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部長陳亮律師向財經網金融分析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根據中信銀行的致歉信,可以看出,該員工是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將相關的個人信息提供給了笑果文化。因此,該員工的行為屬於履行職務行為,而員工因為履行職務侵權造成他人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的民事責任。”陳亮律師對財經網金融表示:“也就是說,中信銀行應該為其員工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操作而導致的他人的合法權益的損害來承擔侵權責任。”

梁玉茹律師、劉洋律師也向財經網金融分析稱,根據前述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信銀行可能面臨的處罰包括:一責令改正,如果銀監部門最終認定中信銀行違反了法律規定,會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二沒收違法所得,如果中信銀行在此過程中有違法所得的話,會沒收其違法所得;三處以罰款,一旦中信銀行的行為被確認違法,還將面臨被罰款的處罰措施,具體罰款金額則會根據違法所得等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中信銀行除面臨銀監部門的處罰之外,如果中信銀行的行為給王越池造成財產損害的,處於一種對王越池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有可能面臨對王越池的民事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則要根據造成的損害後果大小、中信銀行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上述律師如是分析。

本文源自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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