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庭审现场成“课堂”,以案释法敲警钟

【以案释法】庭审现场成“课堂”,以案释法敲警钟

“请明确你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还是变更行政处罚决定?”4月14日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14号法庭,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

【以案释法】庭审现场成“课堂”,以案释法敲警钟

被告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10名来自乌市生态环境系统的一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

案件原告为乌鲁木齐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2019年4月,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环境保护局)以未批先建为由,对科技公司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科技公司认为乌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在复议无果后向新市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在审判长窦常娟的主持下进行,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我们提交了环保审批材料,但你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作出审批,迫于工期,我们只能先建,你们现在以未批先建为由作出处罚,我们认为处罚过高。”原告代理人提出起诉理由。

“原告的工程是2018年8月开工建设,原告2018年12月第一次提交环保审批材料时,因资料不全我方让其补充,原告到2019年5月才再次提交申请,我方按规定在30天内作出了审批决定。”

被告代理人回答。

这起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后,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局长黄新江坐在席间若有所思,他说:“我们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说明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比如在现场调查、证据收集、文书撰写等方面存在细节上的不足。”

“真是好好上了一课,以前在执法中未注意的细节,在庭审中被当事人列为证据,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金星感慨道。

听同事们谈论着旁听的感受,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监察处副处长龙旭表示,看来组织此次案件旁听的目的达到了。

龙旭说,庭审让大家真正认识到,一起案件中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在认知上的不同,只有换位思考,加强沟通,才能更好地改进执法方式和理念,从而推动办案质量的提高。

庭审结束,窦常娟现场与双方当事人展开交流,以案释法。

“对行政机关来说,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固定证据、程序合法,只有程序合法才能更好地依法行政。”

“对当事人来讲,愿意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当然是被提倡的,但一定要有确定和适当的诉讼请求,同时,要严格把握起诉期限,因为行政行为有连贯的施政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要求很严格,一些当事人不注意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期限,最终导致丧失诉权。”

窦常娟直言,这起案件对原、被告都是一次学法的过程。去年该院行政庭办理的200余起行政案件中,很多执法人员在固定证据上不重视细节,其实细节直接关系到一起行政案件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是否充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这也将是审判人员对一起案件的评判的标准和依据。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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