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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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以案释法】打印遗嘱有效吗?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民众也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电脑进行文字录入并通过打印的方式来形成一份书面文件,打印遗嘱也因此应运而生。那么,打印的遗嘱有效吗?看下面这则案例。

一、案情

李某蔚、李某松、李某琦、李某健为李某行的子女。自李某行去世后因财产继承纠纷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琦出示1993年8月20日李某行亲笔立下的遗嘱一份。李某蔚亦提供了一份李某行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该份遗嘱为打印遗嘱,据李某蔚陈述,该份遗嘱系其以轮椅推父亲李某行到某打印部找打印员打印,后李某蔚先将李某行送回家,之后李某蔚请律师杨某莉、段某到家,在杨某莉、段某的见证下,由李某行亲自对该遗嘱签字确认,李某蔚向两位律师支付了见证费200元。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李某蔚提供的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二、裁判

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案 号:(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号

案 由:继承纠纷

裁判年份:2015年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琦。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蔚。

争议焦点

李某蔚提供的李某行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遗嘱”的效力。

审理经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李某蔚出具的李某行的第一份“遗嘱”,既没有见证人在场(李某行口述遗嘱内容的现场),也没有代书人打印员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关于该“遗嘱”能否认定为自书遗嘱,该院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李某蔚提供的该份遗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该份遗嘱无效。

李某蔚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李某行于2010年2月21日所立的遗嘱,虽非李某行亲笔书写,但鉴于立该份遗嘱时李某行已年逾90,亲自书写有一定困难,打印后由其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是现代社会自书惯用方式,该遗嘱应视为李某行的自书遗嘱。且李某行对该遗嘱的签字确认过程经两名律师见证,证明该遗嘱是李某行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有效。

李某健、李某琦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014年8月29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渝检民抗[2014] 56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李某行并未亲自操作电脑和电子打印系统将其主观意思转化为文字记载保存即固化于书面文件上,李某行只是口述,制作该打印遗嘱的行为由打印店他人实施,从遗嘱的形成方式看,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律要件,故其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从该遗嘱的形成方式看(李某行口述,而由他人实施制作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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