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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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大关县公安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有‘伞’必打”,充分发挥公安主力军作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力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县社会治安持续向好,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上升。

【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目前,全县已办结2起涉恶案件,1起涉恶案件正在侦办中。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破获刑事案件10件,判处刑罚5人,行政拘留违法人员3人。

【以案释法】——罗某城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罗某城、姚某城、童某鑫、许某、陈某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酒吧、网吧、夜宵市场、大街上等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案件10起。罗宇城等人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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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童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姚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多次

”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

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关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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