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企業可能開設多個分公司,分公司在當地作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也以自己的名義在經營業務、對外簽訂合同。

無訟法務提醒,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對方有權要求總公司賠償損失:

1、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主體,總公司要為其承擔責任。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其他公司可以把總公司、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總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賠償。

2、如果總公司想和分支機構隔離風險,不想為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建議設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注意在法律上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很不一樣的,分公司不是獨立主體,而子公司是獨立主體、相當於另外一個公司。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總公司不需要負責。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總公司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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