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及两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热点问题解答

以下问答整理自《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公告的热点问题解答。


商务部及两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医疗物资产品出口,12号公告出台后,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


答:

您好!欢迎访问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专栏。  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谢谢。


问题二:

企业如何进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中?


答:

您好!欢迎访问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专栏。  商务部已就此问题于4月25日专门下发《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自愿申报和审核确认工作。该通知已在商务部网站公开发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2004/20200402959046.shtml)                             谢谢。

问题三:

对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企业没进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能否出口?


答:

您好!欢迎访问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专栏。  首先企业应明确出口的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在企业提交共同声明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问题四:

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没有国内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国外的CE、FDA证书(在白名单内),但出口国(如马来西亚)没有相关标准认证(采购商合同和相关协议已约定接受国外质量标准),出口如何处理?                          

答:

您好!欢迎访问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专栏。  只要双方约定接受相关标准(如CE)即可。国外标准不一定是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                             谢谢。


问题五:

2020年12号公告,企业如何进入12号公告里商务部确认、由医保商会发布符合国外标准的生产企业清单?


答:

您好!欢迎访问商务部政府网站“公众留言”专栏。  企业可与当地商务部门取得联系,咨询具体申报要求及相关填报信息。通过省级商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商务部,并抄送医保商会。医保商会将组织专家确认相关资质并动态更新名单。                             谢谢。


建议做口罩的朋友,最近多关注一下商务部及各地海关公布的政策规定。


来源: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from=timeline&ivk_sa=102319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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