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付了定金卻被佔了學位 慈溪法院判賣方退60萬元

學區房付了定金卻被佔了學位 慈溪法院判賣方退60萬元

慈溪市人民法院。慈溪法院供圖

  為給孩子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古有“孟母三遷”,今有買學區房擇校而居。但簽了合同付了定金後,卻發現學位卻被賣家優先佔用。此種情況,買家能否選擇毀約並拿到違約金?日前,寧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灣新區法庭(以下簡稱“杭州灣法庭”)處理了該起案件。

  來寧波杭州灣新區工作的陳先生看中了某小區的一套二手房,小區附近有一所他認為不錯的小學。2018年陳先生與房主劉某夫婦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此份預合同簽訂後,陳先生按約支付了定金60萬元。在正式買賣合同簽訂前,劉某夫婦告知陳先生,稱需要使用該房屋權證為自家要升小學的孩子進行入學登記。對此,陳先生回覆表示,只要後期不影響他家孩子就讀就沒事,同意劉某夫婦從中介處拿走了房屋權證。

  之後陳先生打聽到,原房東如有孩子已在相應小學就讀的情況下,可能影響新遷入房東孩子順利入讀。這下他坐不住了,趕緊找劉某夫婦商量,結果雙方發生爭議。

  陳先生認為學區房沒了學位,不願意再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而劉某夫婦認為陳先生是無故違約。雙方爭執不下,均主張對方違約,需支付23萬元違約金,最後鬧上了法庭。

  杭州灣法庭在審理後認為,劉某夫婦曾就使用該房屋權證登記入學事項徵求陳先生意見,陳先生表示同意,前提為不影響其子女入學。而根據調查,涉案房屋的變化系購房者子女就讀對應校區的順位下滑,並非完全無法入學,而雙方在此前的磋商過程中又並未明確該“影響”的具體指向。

  綜上,該法庭認為,雙方對《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解除無爭議,故應當解除。雙方在簽訂預約合同後進一步的磋商過程中因涉案房屋相關入學問題產生分歧,而該分歧的產生雙方均不存在過錯,後續雙方也就此進行了協商,現雙方各主張對方支付違約金23萬元的訴請,該法庭均不予支持。最終杭州灣法庭判決,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解除,劉某夫婦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返還陳先生60萬元。

  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異議,目前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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