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爭議在哪?民法典提供破解困境新路徑|民法典與百姓生活

來源:檢察日報


✎ 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判決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表明了法律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鮮明態度,但後期可能會陷入上訴率高以及執行難度大等困境。


✎ 針對具體侵權人難查找的問題,民法典採取列舉的方式,將公安機關納入其中,有利於防止“踢皮球”現象。


✎ 專家建議借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設計,考慮引入高空拋物責任保險。同時參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設立高空拋物救助基金。

視頻來源:央視新聞


近日,“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樓住戶被判賠償(除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這再次引發輿論對“懸掛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拋物問題的討論。如今,距離發生在重慶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已有20年,但這些年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案件不斷,因查不到、管不了,導致“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現象時有發生。


“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爭議在哪?民法典施行後,是否將為高空拋物案件的解決提供新路徑?在高空拋物入刑的呼聲之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釋放了怎樣的信號?高空拋物難題如何解?近日,記者採訪了法學專家、檢察官對此進行解讀。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為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路徑。”受訪專家表示,民法典明確了公安等機關調查具體侵權人的責任,同時賦予無辜住戶在補償受害人後對拋物人的追償權,有利於減輕無辜住戶的責任。在刑事處罰方面,對高空拋物呈現從細、從重的治理趨勢,實踐中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

“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

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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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16年11月11日上午,在四川省遂寧市油坊中街105號門面人行道上,一個鐵球從天而降,砸中一名嬰兒車中的女嬰。女嬰立刻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後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事發後,警方成立調查組介入調查,但遲遲未能找到拋物者。無奈之下,受害女嬰家屬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今年8月24日,該案在遂寧市船山區法院宣判,法院認為該樓棟的所有業主包括底層門面的經營者,均有可能成為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人,除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他住戶每戶賠償3000元。


“這是一起過失致人傷害的偶然事件,只區分可能性的有無,不區分可能性的大小。”對於該案中的法律適用問題,船山區法院指出,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同時,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雖然實施侵權行為的只有一人,法律為保護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讓所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分擔損失,既可以達到撫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懲戒、教育違法行為人及更多的群眾,讓公民在安全、規則、秩序的範圍內活動,彰顯社會的公平正義。因不服一審判決,有被判賠住戶已提起上訴。


這並非是第一起“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案件。2000年5月11日,重慶人郝躍在家門口被高處落下的菸灰缸砸成重傷。因為找不到拋物人,其家屬起訴了可能從窗口扔菸灰缸的樓上22戶居民。郝躍最終勝訴,但22戶人家的賠償款,直到近幾年才陸續落實。


作為“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郝躍案曾引起高度關注和爭議。隨後,郝躍案與之後的諸多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一起,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制定。


2010年7月,侵權責任法正式施行。其中第87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實踐中,每次類似“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判決出現後,總會引發熱議。


“一般侵權責任的承擔需要以可歸責性為前提,高空拋物案件往往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缺乏可歸責性,因此只能推定相關住戶可能是加害人,讓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住戶給予補償。”陝西省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彭豔妮說。


住戶補償後有權

向侵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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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率高、執行困難、實際侵權人可能逃脫責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注意到了“一人拋物、全樓賠償”可能引發的新問題。他說,因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判決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表明了法律保護受害人利益的鮮明態度,但後期可能會陷入上訴率高以及執行難度大等困境。


被高空拋物砸中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會直接選擇起訴整棟樓住戶。“受害者可依侵權責任法得到最後的救濟,一般不會執著於查清真正的侵權行為人。”張力認為,相關樓棟的住戶需證明存在具體侵權人或自己不是具體侵權行為人,這加重了其證明責任,兩方拉鋸時,具體侵權人可能就逃脫了責任承擔。


今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1254條對高空拋物涉及的侵權問題作出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其中提到,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不僅如此,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也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高空拋物、墜物情況發生後,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民法典為高空拋物疑難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路徑。”受訪專家分析說,民法典雖然沿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但其賦予了無辜住戶在補償受害人後對具體侵權人的追償權,這意味著其承擔補償責任後,可以要求具體侵權人賠償所受損失,“關於責任承擔的規定更加縝密”。


針對具體侵權人難查找的問題,民法典採取列舉的方式,將公安機關納入其中,有利於防止“踢皮球”現象,以儘可能地及時查找到具體侵權人,是從根本上保護受害者以及其他不是真正侵權人的住戶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施行後,受害者維權可能發生怎樣的變化?張力分析說,受害者欲向可能加害人主張補償責任,須首先根據公安等第三方的調查結果確定具體侵權人。未來,可考慮通過司法解釋對公安等機關的調查責任予以細化,比如明確公安機關等收到當事人的報案後何時立案、調查期限、調查結果的形成等。


窮盡調查手段仍查不到具體侵權人,“一人拋物、全樓賠償”的困境如何破解?對此,受訪專家建議,借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設計,考慮引入高空拋物責任保險。在發生高空拋物行為後,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向受害者支付保險金。同時參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設立高空拋物救助基金。具體侵權人尚未查明前,受害者因高空拋物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可從高空拋物救助基金中支出,以實現對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護。


法律治理“懸掛在頭頂上的痛”

日漸趨細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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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人死傷的事件時有發生,實踐中要求高空拋物入刑的呼聲不斷。


為回應社會關切,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到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不僅是最高法出臺《意見》,今年6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稱草案)對此也有涉及。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針對高空拋物的刑法定位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夏勇撰文指出,草案擬為刑法第114條增加的高空拋物可否被理解為獨立罪名?這是個懸而未決的問題。由於高空拋物是“其他危險方法”的一種類型,將其單獨成罪可能導致相關條款內容及罪名之間的衝突,將其理解為量刑情節更為合理。


張力也認為,高空拋物入刑不宜構成獨立的罪名,因其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可區別其他罪的法益特殊性,現有裁判能區分不同種情形對該行為引起的刑事犯罪進行定罪量刑。


“對於高空拋物的治理,總體呈現從細、從重的趨勢。”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黃韻芮表示,相關法律的調整和完善釋放出一種積極的、導向的信號,在進行刑事處罰時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性質予以細化區分,有利於統一司法打擊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尺度,增強司法打擊的規範性、精準性、嚴肅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威懾力。


“高空拋物事件發生後,首先應判斷相關行為的性質,是屬於犯罪,還是一般侵權。對於一般侵權行為,不宜適用刑法,隨意擴大打擊面。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準確認定犯罪問題。”黃韻芮強調說。


防範高空拋物,還需要發揮技術的作用。據媒體報道,重慶一步行街已試用高空拋物智能預警監測系統,可精準標出物體掉落軌跡,也有小區通過安裝特殊攝像頭,專“盯”高空拋物。


“強化對高空拋物的監管,採取對建築物外立面監控全覆蓋,可以起到震懾作用,悲劇發生後也能夠及時確定具體侵權人,但要注意不能侵犯居民隱私。”除了技術防控以外,受訪專家認為,破解拋物治理難題,需完善基層治理,加強聯防聯治,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此外,要加強宣傳,比如通過在建築物公共區域提示禁止標語、展示相關案例,使住戶們充分意識到高空拋物的危害性,逐漸改變高空拋物的壞習慣,形成拒絕高空拋物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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