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釋義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釋義

周雪峰律師刑事辯護團隊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條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原條文是:"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釋義】 本條是關於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是用於證明、確定相關人員身份信息的重要憑證。身份證件造假活動,嚴重危害身份證件管理秩序,為不法分子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便利。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除了居民身份證外,公民持有護照等身份證件的數量出現較大增長。社會保障卡、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除了用於專門領域和用途外,在實際生活特別是在相關社會管理當中,其也越來越多地被用於證明身份。偽造、變造護照、社會保障卡、機動車駕駛證的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具有相當性,應當一併予以懲罰。買賣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在一些地方也比較突出,大量遺失、被盜的居民身份證被非法交易,還有的直接收購他人的居民身份證用以出售。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嚴重危害身份證管理秩序,為他人逃避實名監管,從事詐騙、洗錢、操縱證券市場、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便利,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作為犯罪予以追究。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補充了妨害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管理犯罪行為的種類。此外,考慮到實踐中偽造、變造、買賣證件類的犯罪,多是逐利型的犯罪,有必要對行為人予以經濟上的懲罰,以剝奪其犯罪收益和再犯罪的能力。《刑法修正案(九)》對本條規定的犯罪增加了罰金刑,以加大懲處力度。

第一款是關於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犯罪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的犯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妨害國家機關對公文、證件、印章管理活動的行為。

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款規定的"國家機關",是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這裡的"公文",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以其名義製作的用以指示工作、處理問題或者聯繫事務的各種書面文件,如決定、命令、決議、指示、通知、報告、請示、信函、電文等;"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有關事實的憑證,主要包括證件、證書;"印章",是指刻有國家機關組織名稱的公章或者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本款規定的"偽造",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變造",是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進行改制,變更其原來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非法購買或者出售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搶奪",是指趁保管或者經手人員不備,公然非法奪取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毀滅",是指以燒燬、撕爛、砸碎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損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使其完全毀滅或者失去效用的行為。本款規定的以上幾種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可能只實施其中一種,也可能實施幾種,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

根據犯罪情節輕重,本款對妨害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期:1.對實施該款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妨害國家機關重要的公文、證件、印章的管理的;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重大的經濟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動機、目的惡劣的,如出於打擊報復或者誣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刑法對本罪沒有規定罰金刑,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針對此類犯罪多為牟利性犯罪的實際情況,增加了罰金刑的規定。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1998年在打擊騙購外匯犯罪活動中,發現了一些專門偽造、變造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的"專業公司"和"專業戶"。他們製作假的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各種各樣的單證和憑證,出售給騙購外匯、騙取出口退稅或者進行走私的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利。這些行為,在當時嚴重擾亂了外匯管理秩序,危害極大。但在實踐中,對於買賣假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能否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執行中認識不一致。為了明確這一問題,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二條規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均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量刑。應當指出的是,根據以上規定,不僅對買賣假的海關或者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或者單據的行為,而且對所有買賣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款是關於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犯罪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犯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對本款規定的犯罪增加了並處罰金的規定。

第三款是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犯罪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故意,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其中,"偽造"是指製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變造"是對真的證件進行改制,變更其原有真實內容的行為;"買賣"是指為了某種目的,非法購買或者銷售這些證件的行為。

本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侵害的對象,是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中,居民身份證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居民的有效證件,由公安機關依照居民身份證法制作、發放,因其信息直接來源於全國人口基本信息庫,信息真實可靠,攜帶方便,運用最為廣泛,是專門供公民在參與各項社會事務和社會活動時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護照是由公民國籍所在國發給公民的一種能在國外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是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口岸和到國外旅行、居留時的必備證件。這裡的護照,既包括中國公民依法申領的由中國有關主管部門發放的護照,也包括外國人持有的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發放的護照。我國護照法對護照作為身份證明文件有明確規定。護照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護照法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社會保障卡是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依照規定向社會保障對象發放的擁有多種功能的證件。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除以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外,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社會保障卡以公民身份號碼為統一的信息標識,公民持卡可以進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結算、領取社會保險金、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等。有關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時,醫院、養老金髮放機構等組織為持卡公民辦理結算、支付等業務時,都需要以社會保障卡作為對權利人進行身份識別的憑證;採用計算機技術管理的社會保障相關信息系統,往往也需要以社會保障卡作為身份識別的工具。如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當提交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因此,社會保障卡既是公民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權利憑證,同時也具有社會保障權利人身份證明的屬性。

駕駛證是指機動車駕駛證。我國機動車駕駛證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放的,用於證明持證人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憑證。駕駛證也是採用全國統一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身份識別標識。在社會生活中,駕駛證除了作為駕駛資格的證明外,在與交通管理有關的很多場合也被作為身份證明加以使用。例如一些地方以搖號方式發放機動車號牌的,規定申請人要同時登記駕駛證和居民身份證號。又如在有交通違章時,車輛駕駛人憑行駛證和駕駛證去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這時的駕駛證也起到證明車輛駕駛人身份的作用。因此,與社會保障卡類似,駕駛證也屬於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在實際生活中,還有一些被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範圍、領域內使用,實際起到證明身份作用的證件,如各種會員卡、會員證、上崗證等,這些證件能否認定為本款規定的"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對此需要慎重研究。本款明確規定的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這四類證件,其中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關於證件的範圍,在《刑法修正案(九)》研究、審議過程中,是經廣泛聽取意見,在各方面共識的基礎上確定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可以說是專門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社會保障卡、駕駛證則屬於兼具證明身份功能,在社會生活和相關管理活動中被廣泛使用,且其證明效力也為法律所認可的證件。這四類證件之所以被社會廣泛認可,是因為它們有一些共同的屬性:一是具有權威性,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統一製作發放。二是具有統一性,採用全國統一標準,以具有唯一性的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識別信息,並附有照片等重要身份識別信息,可識別性強。三是持證人的廣泛性,發放數量大,具有較好的應用基礎。目前,居民身份證的實有持證人口已經超過10億,社會保障卡的持有人數已經超過7億,駕駛證的持有人數已經超過3億。因此,對"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範圍,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掌握。如果在實踐中,在上述權威性、統一性、廣泛性等方面與法律明確列舉的四類證件具有相當性,確屬應當作為"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可通過法律解釋等方式予以明確。需要強調的是,對證件的範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掌握,並非對偽造、變造、買賣這四類證件之外的其他證件的行為不能夠依法處理。實際上其中多數行為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還有一些,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另外,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根據本款規定,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既包括買賣真證,也包括買賣偽造、變造的證件。實際上本條第一款關於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的規定也存在這一問題,為明確該問題,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二條明確規定,買賣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准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國家機關的其他公文、證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無論買賣的是真證還是假證,都屬於刑法規定的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犯罪。這一規定的精神也是同樣適用於本條第三款的。

本條第三款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對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犯罪規定了兩檔刑期:1.對實施該款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2.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裡的"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可以主要根據行為人偽造、變造、買賣的證件的數量、非法牟利的數額、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情節確定。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構成要件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公民身份證件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2)本罪的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的行為;變造,是指用塗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對真實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進行改制、變更,或者印製虛假內容的行為,如塗改姓名、年齡等;買賣,是指以金錢為交換條件,非法購買或者銷售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件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牟利,有的是為了逃避打擊,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等等。不論出於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中"身份證件"的範圍認定

關於身份證件的範圍,除條文明確列舉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外,其他的應慎重把握,主要還應包括依據法律法規制作、具有普遍證明力的身份證件,如港澳通行證、港澳臺胞回鄉證、戶口薄、工作證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非由統一權威機關制發、不能夠在社會上廣泛使用的證件,不屬於本罪保護的對象,如各機關、單位、社區等為安全或者管理便利製作的門禁卡、用餐卡、停車證等,儘管這些證件內載有使用者的身份信息,但不能認定為本罪的犯罪對象。"護照",既包括我國公民依法申領的由我國主管部門發放的護照,也包括外國人持有的相關國家主管部門發放的護照。有意見提出,近年來,偽造機動車牌照的行為日益增多,應將"機動車牌照"與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一併增加到本罪保護的對象當中。經研究,由於意見分歧較大,沒有采納這一建議。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客觀行為表現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根據對刑法用語理解的一致性原則,"買賣"應包括"買"和"賣",介紹買賣行為屬於買賣的共犯。有意見提出,從實踐看,買賣身份證件的情況較為複雜:有的本符合獲得社會保障條件但因種種原因未能得到保障卡,一律入刑似不合適;有的是為了少交或不交駕駛培訓費用而購買駕駛證,但買證人並未偽造身份信息,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與偽造、變造證件行為有所不同;還有些農村群眾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將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出售,以牟取少量經濟利益,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予以行政處罰即可。因此,可將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行為的入罪標準設置為"情節嚴重",由司法解釋明確具體的認定標準,以更好地適應實踐中的不同情況,或者將"買賣"修改為"倒賣"或者"販賣",以限縮打擊範圍。經研究,考慮到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強化誠信社會建設的迫切性,《刑法修正案(九)》沒有采納這一意見。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司法認定與刑事處罰

1.司法認定

實踐中,行為人"提供本人照片,出資讓他人為本人偽造身份證"的情況並不少見,這種行為構成犯罪嗎?

對此問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因為提供本人照片的行為是偽造者後來實施偽造居民身份證行為的必要條件,幫助了偽造犯罪的事實;"出資讓人偽造身份證"的行為還是一種教唆行為。所以,對此應當依據共同犯罪的理論,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共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因為行為人雖然為偽造者提供本人照片,但是其本人並沒有直接參與身份證的偽造,偽造者本人多是以偽造行為謀生的,其犯意不是由出資人教唆的。所以,在整個偽造行為中,行為人作用有限,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犯罪論處。我們贊成第二種觀點。偽造身份證的過程是:行為人出錢,提供本人照片給偽造者,使偽造者可以用該照片來製作身份證,在身份證上貼照片、填寫虛假登記內容、合成、塑封。在這個過程中,提供照片的行為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偽造行為,之後的貼照片、合成等行為才是實質意義上的偽造居民身份證行為。提供照片行為在整個偽造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出資讓人偽造身份證"的行為,並不能被看作是教唆,因為偽造者就算沒有該出資人的出資行為,也一貫實施偽造行為,他們偽造身份證並不是被"客戶"教唆的,而是一直以來都具有偽造居民身份證的故意。綜上所述,"提供本人照片,出資讓他人為本人偽造身份證"的行為,不宜以犯罪論處。同理,行為人提供本人照片,出資讓他人為本人偽造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其他可以用以證明公民身份的證件的,也不宜被認定為犯罪,但使用這些偽造證件的行為則可能構成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

2.刑事處罰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3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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