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人,治欠薪,來大招了

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獲得相應的報酬,惡意拖欠勞動報酬不僅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受到法律的嚴懲。

江陰人,治欠薪,來大招了

近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

1、2003年,陸某在江陰市祝塘鎮經營了一家個體水洗廠,因經營不善,該工廠於2018年7月11號停止經營。

由於資金虧空太多,陸某的工廠資金鍊斷裂。工廠停止經營後,陸某也未能及時結清工人工資,工人們前去討薪時,換來的只是陸某一味的躲避。

見不到老闆的面,工人們只能向相關部門投訴,2019年1月23日,經江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限期改正指令書後,陸某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經公安機關立案後查明,被告人陸某於2018年2月起共拖欠顧某、唐某等16名職工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22481元。

4月24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江陰人,治欠薪,來大招了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採納。被告人陸某認罪認罰,具有坦白、已按協議支付拖欠的工資並取得諒解等情節,對其可從寬處罰。

法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被告人趙某於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月,在江陰市祝塘鎮經營一家服裝廠,因經營不善,拖欠沈某、楊某、李某等20名職工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15400元,而被告人趙某又於2019年1月份逃匿,工人們只好向江陰市祝塘鎮人民政府綜合執法局進行舉報。

公安機關立案後,被告人趙某的家屬於2019年4月29日支付了被拖欠的工人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15400元,並取得了工人諒解。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被告人趙某到案如實供述罪行,已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和僱主應當尊重他人勞動、誠信經營,認識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惡意欠薪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背了社會道德,同時還將觸犯法律,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刑,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發佈《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惡意欠薪犯罪設置了相對比較低的入罪門檻,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兩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構成犯罪。

為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農民工朋友們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Q1:《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1、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

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2、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

《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

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3、堅持“刀刃向內”,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範。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Q2:《條例》對解決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欠薪問題有哪些針對性的舉措?

1、專用賬戶制度

《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開設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銀行賬戶,建設單位從源頭上將人工費用從工程款剝離出來,確保人工費優先撥付到位,防止人工費與材料費、管理費等資金混同或者被擠佔。

2、總包代發

《條例》明確了總包代發,主要解決農民工工資怎麼發、發到手的問題。《條例》減少工資支付環節,要求推行分包企業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農民工的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資發到本人的手裡。

3、實名制

主要是解決工資發給誰、發多少的問題。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確認難、工資核算難的問題,《條例》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制登記和管理。

4、工資保證金

為了解決企業負擔,《條例》規定,保證金採取差異化的繳存方式,還可以通過金融機構保函來替代。

Q3:遇到證據不足或者沒有籤勞動合同《條例》將怎麼樣幫助他們?

1、《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一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後證據不足的問題。

2、《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還對書面支付臺賬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3、《條例》還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

4、《條例》還為農民工依法維權提供了有效渠道。《條例》規定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