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還需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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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於某,福建某電子公司車間鍍膜師傅,在該公司兢兢業業工作十幾年,家中父親去世多年,母親於2019年11月,確診為阿爾茲海默症,於某於2019年12月15日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決定回江西老家就近做點小本生意,方便照顧母親,公司同意,但於某當年度帶薪年休假未休,公司對比此隻字未提,於某在離職手續時,向公司HR提及此事,給出回應是:只有公司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與你的勞動合同,公司才需支付你未休年假工資,但現在是你主動提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公司不用支付你未休年假工資。

本期探討問題是: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就無需支付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假工資的?

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還需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圖片來源網絡

分析: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享受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只要勞動者符合了上述規定,便應當享受年休假。所以,不管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出於何因,是勞動者主動辭職也好,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也罷,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都不應受到折損。

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還需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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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此條中規定的“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其理解為是一種事實條件狀態的描述,即無論哪一方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只要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事實條件成就,用人單位便需支付勞動者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事實上,無論用人單位主動提出還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離職手續,形式上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且十二條也並未明確指出必須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我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是否還需支付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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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勞動者與企業無論哪一方先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對企是否要支付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不存在影響,換句話說,即便勞動者先主動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也應當根據規定,按照勞動者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回到本案中,福建某電子公司就應當依法支付於某2019年應休未休共計10天的帶薪年休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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