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不允許在毛島註冊公司了?新金融法出臺後對稅務的影響

聽說外國人不允許在毛島註冊公司了?新金融法出臺後如何在毛里求斯註冊全球商業GBC1類和2類公司及對稅務的影響


《2018 年新金融法(其他規定)》簡介

1. 全球商業行業的改革——2019年1月1日生效

v 非毛里求斯籍持有或控制大多數股份,並且主要在毛里求斯境外開展業務的任何居民企業,必須申請全球營業執照;

v 金融服務委員會(以下稱為“委員會”)將不受理第 2 類全球商業執照申請;

v 持有 2017 年10月16日或之前頒發的有效執照的全球商業公司,包括第1類全球商業執照(GBC1)和第2類全球商業執照(GBC2),應延續使用到2021年6月30日。但是,對於 2017 年10月 16 日之後頒發的有效執照,將延續使用到 2018 年12月31日,該日期之後:

Ø 全球 1 類商業公司應被視為全球商業公司(GBC);

Ø 同時第 2 類全球商業執照應廢除,但企業有義務按照該委員會的規定履行責任以及遵守申請條款條件。

v “授權公司”這個名稱於 2018 年 10 月 1 日開始生效,這是委員會按照《金融服務法案》第71條向那些計劃在毛里求斯境外開展業務的非居民公司頒發的新執照類別。

對現有第1類商業公司產生的影響:這些公司將改稱為全球商業公司(GBC)

對現有第2類商業公司產生的影響: GBC2 應作廢,但是,委員會將按照《金融服務法案》第71條將那些計劃在毛里求斯境外開展業務的非居民企業發放新執照-授權公司;

l 在毛里求斯註冊成立的公司,由一個正式批准的註冊代理人管理,並且該代理人應是一家持牌管理公司;

l 非毛里求斯居民持有,計劃在毛里求斯境外經營業務。

由於在毛里求斯境外設立執行有效管理的場所,因此,不視為毛里求斯的納稅居 民企業。

l 但是,授權公司應按照相關的地方法規履行適用於的法定申報義務(包括提交納稅申報表或報稅資料以及財務摘要);

l 關於授權公司的業務活動,授權公司不允許開展附件 4 規定的金融服務活動,除非委員會另行批准。


2. 新的監管要求——2019年1月1日生效

修訂後的法案規定了全球商業公司適用的下列主要條款條件:

通過以下方式在毛里求斯境內從事產生收入的核心活動:直接或者間接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核心業務活動;和產生與業務活動匹配的最低支出。

由毛里求斯管理和控制(也就是,董事會應包括至少有 2 名具有足夠才幹的毛里求斯董事;在毛里求斯開立一個主要銀行賬戶;在毛里求斯註冊辦事處保存會計記錄;在毛里求斯編制和審計財務報表;和始終由持牌管理公司進行管理。

對第 1 類全球商業公司的影響:所有第 1 類全球商業公司均應遵守上述主要要求。


3. 公司法——2018年8月9日生效

v 股份登記冊

從與其相關的交易、活動或經營結束之日起,公司(存續或者從登記機構註銷)必須將其

股份登記冊保存至少7年。

對第1類全球商業公司的影響:第1類全球商業公司已經設立了一份股份登記冊,其中提供了過去7年間有關公司股東的詳細信息,但現在要求第1類全球商業公司設立一份受益所有權登記冊。

v 利益披露

如果任何董事未能披露其在公司參與的交易或擬定交易中存在的利益關係,該董事可會被處以最高 10 萬盧比(約 3000 美元)的罰款,以及不超過一年的監禁。

對第 1 類全球商業公司的影響:董事隨時披露他們在公司參與的交易中存在的利益關係,公司還應設立一份權益登記冊,每年更新一次。


4. 企業稅收——2019年1月1日生效

v 境外收入的定義應改為“非來自毛里求斯的收入”。

v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境外收入”的定義應繼續適用於在 2017 年 10 月 16 日或之前取得第 1 類全球營業執照的公司,包括根據《金融服務法》與非居民公司或者持有全球營業執照的公司進行交易產生的收入。

v 以下收入將免徵 80%的所得稅:

l 境外股息,但前提條件是,在產生股息的國家未允許把這些股息作為免稅收入,並且公司滿足針對其主要活動規定的相關條件;

l 海外利息,但前提條件是,公司滿足針對其主要活動規定的相關條件;

l 歸屬於居民公司在國外設立的常駐機構的利潤;基金、CIS 管理人、投資顧問或資產管理人(視情況而定),但前提條件是,公司滿足金融服務委員會針對其主要活動規定的相關條件;

l 從事船舶和飛機租賃業務的公司產生的境外收入,但前提條件是,公司滿足針對其主要活動規定的條件。

v 已經申請80%部分免稅的境外收入不得抵免。

對第 1 類全球商業公司的影響:境外來源(即第 1 類全球商業公司的子公司)收到的股息和利 息收入將免除 80%的稅金,但前提條件是,針對該收入實際繳納的外國課稅未在毛里求斯申報。請參考附件 1 關於公司稅收修改之前和之後的詳細稅務情況分析。


5. 基金會法案——2018 年 8 月 9 日生效

v 已註冊的基金會有義務進行適當的盡職調查,並需要確認實益所有人和受益人的身份;

對毛里求斯基金會的影響: ABCG 已經在執行上述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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