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2020年初級經濟法時間考點彙總!

《經濟法基礎》中很多關於時間節點的知識點,很多考生容易混淆記岔,今天給大家整理了一份完整的時間節點,打印下來每天看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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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並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有關證明。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 申請人。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 面通知當事人。

(7)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8)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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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 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 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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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3)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4)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5)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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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 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 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 內(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 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 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 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 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 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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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於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 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於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 後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准佔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菸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覆,並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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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2個月


(1)匯兌、匯入銀行對於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 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於其當月透支餘額的 10%。

(3)貸記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4)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

(6)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7)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8)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9)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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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90天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 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 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公示催告的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納稅申報。

(5)同一管轄範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範圍時間相同)。

(6)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註冊登記。

(7)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後辦理贖回。

(8)年所得額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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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180天/半年


(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 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註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5)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6)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7)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8)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9)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10)《外管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11)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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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1年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 準12個月金額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起1 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4)工傷保險中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5)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 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堅定。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 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失業保險待遇的享有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 1年。

(8)電子承兌匯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9)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10)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11)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1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13)對由於海關誤徵,多繳納稅款的;海關核准免驗的進口貨物在完稅後,發現 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已徵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納稅人可以從繳納稅款之日起的1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

(14)進出口貨物完稅後,如發現少徵或漏徵稅款,海關有權在1年內予以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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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個月/2年


(1)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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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個月/3年


(1)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 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於3年。

(3)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放棄免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5)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6)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

(7)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 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8)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徵或漏徵稅款的,海關在3年內可以 追繳。

(9)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 位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徵房產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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