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男子多次打砸车窗玻璃行窃 被判刑10个月

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城阳区城阳街道兴阳路海兰江民俗宫前,采用拉车门方式,盗窃王某1车内零钱约80元,黑色上衣一件。

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至城阳区流亭街道白沙河高架桥下,砸碎车窗玻璃,盗窃停在河边的王某2和杨某两辆车内零钱若干,后该当晚又到城阳一中门前停车场内,砸碎车窗玻璃,盗窃槐某、林某、管某和尹某四车内零钱人民币300元,卡若干。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至城阳区宝龙广场西侧天桥下,砸碎车窗,盗窃袁某车内财物未果。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瑞龙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瑞龙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城阳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一切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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