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應注意“必留份”

案情

楊某與王某2009年登記結婚,2013年女兒出生,2018年楊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楊某自書遺囑一份,將所有個人財產都留給王某。楊某去世後,其父母以符合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為由,將王某及其女兒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楊某部分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自書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楊某在訂立遺囑時明知其女兒年紀尚幼,未保留女兒必要的遺產份額,故本案不能全部按照楊某遺囑履行。而楊某父母無法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因此不能被認定為繼承必留遺產份額的人。法院最終判決楊某共計145萬元遺產,先扣除應當為女兒保留的必要份額50萬元,剩餘部分由王某繼承。

說法

法官表示,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了遺囑繼承的“必留份”制度。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根據“必留份”制度,遺囑人不得以遺囑形式剝奪特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份額的權利。如果遺囑人在設立遺囑時,沒有給特定的法定繼承人保留一定遺產,那麼相應部分的處分無效。“必留份”制度以繼承人的實際生活需要為依據,通過判斷特定的法定繼承人是否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給予特定繼承人應繼承份額的最低保障。

法官提示,為避免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遺囑人不僅需要注重遺囑的形式與實質要件,也應注意“必留份”問題。遺囑人若想要遺產完全按照遺囑繼承,可在遺囑中直接作出必留份聲明,聲明的內容可以是具體遺產分配比例,或者具體分配金額。(人民日報記者倪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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