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張居正的變法拯救了大明朝,他的變法對明朝的影響到底多大?

酒釀歷史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

一、張居正生平

張居正是湖北江陵人,生於嘉靖四年,卒於萬曆十年。他在十歲時“進學”(當了秀才),十高歲中舉(當了舉人)二十三歲成為進士,選庶吉士,受教於徐階。(那時候,徐階是吏部侍郎“兼翰林院學士、教習庶吉士)。兩年以後,散館(畢業),張居正被任命為翰林院編修。



他當了編修七年,感覺到京師“十里之外,大盜十百為群,貪風不止,民怨任深“,“非得磊落奇偉之人,大破常格掃除廓清不足以弭天下之患”然而“世雖有此,人未必知,即知之未必用”。因此之故,他毅然決然,稱病辭職,回到家鄉,種了半畝竹子,閉戶讀書。

讀書又讀了整整年。他的父親(張文明)“郇不樂,日見憔悴”父親向朋友說,吾生平志願未遂,望斯兒樹立,用顯吾祖。今顧若此,吾復何望!”

張居正只得又進京城,作官。這一次所作的是右春坊右中允、國子監司業。高拱和他是同事——國子監祭酒。祭酒等於今日國立大學校長,司業等於是教務長。

高拱於嘉靖四十五年三月以“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入閣。十二月,世宗去世,徐階寫遺詔,邀張居正參加意見。次年隆慶元年,二月間,張居正也以“更部左待郎,兼東閣大學士”入閣,兩個月以後就升為“禮部尚書兼武英殿大學士”。次年正月,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四年十月,升“太子太傅,吏部尚書、加柱國”;幾天以後,加“少傅”,改“建極殿大學士”六年正月,改加“少師兼太子太師”。六月,穆宗去世。八月,加“左柱國”,改“中極殿大學士”。

高拱於隆慶六年六月被罷免。他被罷免以後,張居正成為“首輔”,直到萬曆十年六月病故之時。在這十個年頭之中,他只有三個月(萬曆六年二月至六月)給假回籍葬父,不在京城,但是重要的公事仍舊有人送到江陵,請他裁決。

他的加官,由少師而改為太傅,又由太傅而改為太師,均仍兼太子太師,可謂位極人臣。他不曾被封為侯伯,因為明朝的規矩不封文臣(除了外戚以外),但是他在萬曆四年,十月被改為太傅之時,已經被特許“俸如伯爵”。

二、張居正其人評價

他生平頗愛權力,而且定要全部權力。神宗從十歲即位,到二十一歲張居正死,始終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皇帝而已。兩宮太后,神宗的嫡母仁聖太后陳氏與慈聖太后李氏,由於有司禮太監馮保替張居正左右其間,也一直對張居正言聽計從。

以施政的成績而論,他不僅是明朝的唯一大政治家,也是漢明以來所少有的。諸葛亮和王安石二人,勉強可以與他相比。諸葛亮的處境比他苦,不曾有機會施展其經綸於全中國。王安石富於理想,而拙於實行,有本事獲得宋神宗的信任,而沒有才幹綜核僚佐與地方官的名實。



谷應泰在《明史紀事本未)中對張居正的作風頗有批評,卻不能不承認,在張居正執政期間“十年來海內肅清。用李成梁、戚繼光,委以北邊,攘地幹裡,荒外警服。”南方少數民族“累世負固者,次第遭將削平之。力籌富國,太倉粟可支十年。寺(太僕寺)積金至四百餘萬。成君德,抑近倖,嚴考成,核名實,清郵傳,核地畝,一時治績炳然。”

明朝自從成祖、宣宗以後,朝野洩沓成風,政以賄成,民不聊生,張居正能以超人的鐵腕,把政風上習扭轉,做到令出必行,有功必賞,有罪必罰,邊境相當太平,國內家給戶足,轉貧為富,化弱為強,真令人心嚮往之。

他忠君守法,敢於負責,因此也就免不了得罪很多人。中國的社會,幾千年來重人情面不重法律,重私誼而不重公義。於是,張居正一死,他的家屬就遭受奇禍。

張居正的治績,在《明史》本傳中僅有寥寥數語,在《明史稿〉中更少,而且貶多於褒。寫《明史》與《明史稿》的人,囿於書生之見,視儒法為截然不同的家,他們看不出張居正的難能可貴處,正如有些人之譏諸葛亮為“外儒內法”,譏王安石為“急功近利”,而茫然於孔子當年不談政治則已,談政治即強調“足食足兵”與“富而後教”。孔子誠然以“道之以禮,齊之以樂”為提高社會水準的途徑,但是也從來不曾主張過以姑息為政,像漢元帝以後的所謂儒臣。

張居正大權獨攬,是事實。他卻未包而不辦。國家的大小政務,他處理得井井有條,真是所謂綱舉目張。他也頗能分權給主持各部的尚書,禦寇平亂的將領,通漕治河的文臣。凡是負責辦事的人,他都能讓他們放手下,雖謗書盈笑而他決不輕易換。

他在世,大權在握,沒有人奈何得了他。他一死,仇家對於他的家屬,對於他的身後令名,就可以為所欲為,弄得他在死後的第一年官爵被“追奪”,在死後的第一年家產被充公,家屬被充軍,在家屬之中,有若干人死在牢獄,長子張教修被逼得自殺。

在他未死以前,便已有很多人想藉他丁憂而“奪情”(不去職)的一件事,造成軒然大波。其實,“奪情”是兩位太后與神宗叫他如此,不許他因丁憂面沿例去職,要他留在任上辦事。他自已未嘗沒有一再懇請去職“守制。

那時候,萬曆五年,他的改革的大事業剛剛作了一半;如果兩位太后與神宗真讓他走了,這大事業一定半途而廢,明朝也決不會能夠再撐上六十二年。反過來說,若在他死後,繼起有人像他一樣地綜名實國家事,明朝也不致於在六十二年以後便亡。

三、改革對明朝的影響

1.一條鞭法對於後世的意義

萬曆九年,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的命令在各地並不是一帆風順地被貫徹執行的。有些地方官吏由於不勤政務而拖延時日,有些地方的豪強勢力為私利而抵制反對,設置種種障礙。

如獲嘉縣實行一條鞭法後,即有當地的官僚地主嶽凌霄出而反對,他宣稱“一條鞭之行,只宜於富縣”,主張仍舊把差與糧(稅糧)分開徵收,實際上等於要把一條鞭法一筆勾銷。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的命令,經過若干年之後,才在各地基本上貫徹執行,這種狀況的出現,主要是因為上述原因造成的。



但不管阻力多麼大,這項改革終於還是基本上實行了,它說明適應歷史發展的東西是不可阻擋的。

一條鞭法在萬曆九年以前各地就有不同的實行辦法,萬曆九年,張居正將一條鞭法推行全國後,各地在實行的具體內容上仍有所差異。如關於役銀的丁、田分擔比例,各地實行的辦法就極不一致。有的地方以丁為主,以田地為輔,如採用“丁六糧(即田地)四”的分擔比例;有的地方以田地為主,以丁為輔,如人丁承擔四分之一,田地承擔四分之三;也有的地方,丁田平均分配,各承擔二分之一。

即使在同一地區的不同州縣,其負擔比例也不一致。如鳳陽府所屬有泗州及盱眙、天長兩縣,其中泗州與盱眙在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所編的四差銀(四差包括裡甲、均徭、驛傳和民壯),都是丁所出的總額,大於田糧所出的總額,而天長一縣則相反。三州縣每石地畝糧所帶徵的四差銀數量,輕重也極懸殊,其中泗州和盱眙分別是一錢三分和四錢九分五釐三毫,而天長縣卻高達二兩一錢多。

一條鞭法在各地實行情況之所以互不相同,是不難理解的。各地原有的各種條件不可能一致,這就很難不允許他們在實行一條鞭法時出現一些差異。張居正曾說:“一條編(同“鞭”)之法,有極言其便者,有極言其不便言,有言利害半者。僕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雲: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朝廷之意,但欲愛養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嘗為一切之政以困民也。”

可見,張居正對各地是給予了一些因地制宜權的。不過,各地實行一條鞭法的實際情況儘管千差萬別,而其基本趨勢 和特點則是一致的,《明史·食貨志》和《續通典》對一條鞭法內容的記載,正是描述了它的基本趨勢和特點。

張居正推行的一條鞭法雖有一定的進步性,但它畢竟是統治階級進行的一項改革活動,不可避免地要帶上階級和時代的侷限性。它規定一條鞭法實行後的賦役額以原有數額為準,這就把嘉靖以來的各種加派固定下來,並使之合法化,對勞動人民的剝削依然很重。

關於田賦折銀徵收的規定,也有消極的一面。農民生產出來的東西是布帛菽粟,官府要求農民納銀,農民只好把自己的產品拿到市場上出售,商人乘機壓價盤剝,這便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這正如萬曆十四年(1586年)禮部的一個報告所說:“國初兩稅皆用本色,裡甲均徭從民之便,未嘗以菽帛錢穀相拘也。何也?五穀之產於地者,可隨時而用,隨時而足,而金幣則易竭者也。曩自裡甲改為會銀,均徭改為條鞭,漕糧漸議折色,則銀貴谷賤,而民有徵輸之困矣。”



另外,一條鞭法取消了力役,但實行不久,新的力役重又添出,這也是在估價一條鞭法時應予注意的。《明史》卷七八《食貨》載:一條鞭法實行後雖然由於役稅合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一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

2.張居正改革對於明朝的影響

張居正改革,是明朝統治者為了挽救明中葉以後積弱、 積貧的統治危機而搞的一場改良活動。張居正自己也曾申明, 他改革是為了“富國強兵”,說他“自秉政以來”,“其播之命令者, 實不外此二事”。

嘉靖、隆慶時期,明朝的財政年年虧空,經過張居正的改革整頓後,變得綽有剩餘。在軍事上,張居正當政以前“虜患日深,邊事久廢”的局面,這時也大為改觀。從這些方面來說,張居正的改革是達到了目的,他稱得上我國封建社會後期不可多得的政治家。

張居正是從地主階級長遠利益來進行改革的,他以規勸的口吻要豪族大地主”出其百一之蓄,以完積年之”,以便“終身乘堅策肥,澤流苗裔”這就表明,張居正改革並不想觸動大官僚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只是要他們依法完糧納稅,解決明朝政府的財政因難,從而維持和鞏固地主階級的長久統治。



所以,他反對地主階級改革派中比較激進的行動,如對海瑞奪還豪強大戶兼併的土地歸還農民的做法,他就持否定態度,認為是過當”,在他當政時期,對海瑞一直採取排斥的態度,擯之勿用。

至於對農民起義,張居正更是站在地主階級的反動立場上進行殘酷鎮壓。當時,廣東惠州、潮州瓊州等地人民不斷舉行起義。張居正要提督兩廣軍務的凌雲翼“大事芟除,見賊即殺勿復問其向背”。凌雲翼在張居正指示下,於四個月內俘斬四萬二千多起義農民。

萬曆十年(1582年)六月,張居正病死,明神宗朱翊鈞親政。朱翊鈞雖然一向對張居正的意見都很尊重,但隨著年齡的增長,對張居正事事牽制他的不滿情緒也逐漸滋長起來。張居正死後,朱翊釣在宦官導引下,生活日漸放蕩,想到以往張居正對他的拘束,十分反感。

在張居正當權時受到冷落和打擊的官僚也紛紛上疏攻擊張居正。隆慶時,被封於荊州的遼王憲被廢為庶人,錮之高牆。至此,“庶人妃因上疏辯冤,且曰:‘庶人金寶萬計,悉入居正”。



由於這幾個原因,促使貪婪的朱翊鈞在張居正死後九個月,即萬曆十一年(1583年)三月,下詔追奪張居正官秩,接著又查抄了張居正的家。張居正當政時引用的主要官員“斥削殆盡。”張居正執政時所進行的改革也大多被取消。

此後不久,朱翊鈞就沉溺於奢侈腐朽的生活中,不理朝政,不見群臣,甚至連“廟祀皆遣代”,“太廟亦不親祭矣”!政治目益腐朽黑暗,社會矛盾日趨激烈,明朝—天天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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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581年(萬曆九年),張居正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始於嘉靖末年,龐鵬、海瑞曾先後推行於東南地區,成績顯著。公元1581年,張居正為均平賦役,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將一條鞭法推行於全國。其主要內容是:

(一)將原來按戶丁派役的辦法,改為按畝數派役,將部分力役推于田賦(丁六糧四、丁四糧六或丁糧各半)“役歸於地,計畝徵收”;

(二)一切賦、役、雜稅合併為一條,一概按畝徵銀;

(三)在法定意義上取消力役,如有需要,由政府“僱役”代替;

(四)凡是賦役的催徵、收納與解運皆由官府承辦,不用人民助理。

一條鞭法的推行,在實際上取消了力役,有利於商人、農民、僱工的謀生話動和商品經濟的發展。

明朝的後期政治腐敗,民不聊生。主要原因是“吏治不清”。張居正要求各級官吏必須清廉,治政清平,讓百姓生活安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各級官吏的控制,張居正變內閣不能干預六部權力的舊體制,竭力提高內閣權威,使權力集中於首輔,加強了中央集權以號令天下。

張居正很重視考察官吏的政績,制定了考成法,嚴格考核各級官吏。官吏辦事要定好完成期限,不得拖拉。以官吏的考勤考績,作為他們升遷和獎懲的依據,真正的到有功受賞,犯過懲罰,賞罰分明。由於實行了考成法,各級官員都不敢翫忽職守,大大提高了各級衙門的辦事效率。

在官吏的選拔和任用方面,張居正提倡“唯才是用”,不拘一格、不受資歷、譭譽、親疏的限制和影響,只要有才能,就委以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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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居正的改革主要是從政治、經濟、農業、稅收等方面進行的,改革的成就是政府官員更加廉潔奉公、財政收入增加、促進商品的經濟發展、國庫豐盈。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明神宗登基的時候才10歲,張居正除了處理朝政外,還負責輔導明神宗。他對明神宗很嚴歷,皇帝對他又怕又敬。將朝政大權全部交給他處理。

張居正執政以尊崇皇權、考核官吏、賞賜分明、統一號令為主。凡是他決定的事情,往往用最快的速度辦理。當時明朝吏治腐敗,朝廷上下一片烏煙瘴氣,土地集中在大地主大官僚手中,他們想盡辦法逃避賦稅,導致國家財政匱乏。張居正針對這種情況推行了改革。

他的改革分為四個方面。首先,他認為官員們橫行不法是阻礙社會進步的一大要素。他決心整頓吏治,打擊不法權貴。可貴的是,他執法鐵面無私。張居正少年時期深受遼王厚恩,但是遼王是出了名的橫行不法,張居正毅然廢掉了遼王。太監馮保的侄子犯了法,張居正將馮保的侄子革了職,並重打40大板,勸說馮保以後對家人嚴加管教。張居正還堵住了很多規章制度上的漏洞,改革初見成果。

張居正認為,地方豪強和官吏勾結是眾害之源,他率先加強監察,將內閣置於六部之上,對其有監察權,防止翫忽職守。當時朝廷的財政來自稅收,稅越來越重,但朝廷的收入卻越來越少,原因是逃稅避稅的都是豪強權貴,官員和他們同流合汙,把錢財都揣進自己的腰包。張居正下令,今後考核官員以錢糧為標準,那些追繳欠稅不力的官員一律受罰,這樣讓那些逃稅之人無處藏身。

明朝的賦稅制度是向土地所有者徵收土地稅,按人頭派差役。由於土地兼併越來越嚴重,大地主大官僚倚仗自己的權勢偷稅漏稅,隱瞞戶口。

另外,很多人賣掉土地,但土地稅卻扔然保留,這樣就造成了納稅不均。張居正丈量全國的土地,從根本上杜絕逃避土地稅。為了杜絕人們逃避差役,他乾脆把所有的差役和賦稅全部歸到土地稅中,推行*一鞭法*的新式徵稅政策。農民繳稅的時候可以把賦稅折算成銀兩,允許被徵調的差役出錢僱傭別人代替。這些措施加快了貨幣流通,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公元1582年,張居正病死,明神宗親自執政。那些對張居正不滿的皇親國戚、大臣們紛紛攻擊張居正執政時的專橫跋扈。第二年,明神宗把張居正的官爵全部撤掉;還派人抄了家。張居正的改革措施也遭到極大破壞,剛剛有一點轉機的明朝政治又昏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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