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平廠房被認定違建強拆,信賴利益該如何保護?

2011年廣西柳州的王先生承包了鄉鎮政府20畝國有工業用地建了廠房。當時經過了環保、規劃等部門的審批,相關手續都有辦理。但是今年8月份縣國土局下發了違建認定通知書,認定王先生的廠房未辦理國有土地證屬於違章建築要求自行拆除。通知書發下來讓王先生一頭霧水,因為當初是鎮政府招商引資鼓勵其建廠的。當時鎮政府告知不需要辦理土地證,而且還配合王先生把其他相關手續都辦理了。怎麼現在縣國土局突然發文說自己的廠房是違章建築呢?

6000平廠房被認定違建強拆,信賴利益該如何保護?

帶著疑問王先生通過網上諮詢找到了我們即明拆遷律師團。對於王先生的廠房我們認為不能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理由如下:

違建認定的抗辯事由之一,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

從法律規定來看,的確王先生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廠房未達到合法建築的法定要件。但是對於違建的認定,不僅要看是否有合法證件,還要考慮無證的形成原因。本案中王先生基於對政府的信賴,在鎮政府招商引資政策的鼓勵下選擇建廠經營,無證的原因並不是王先生個人造成的,而是鎮政府承諾不需要辦證導致的,所以王先生可以基於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抗辯,堅持自己的廠房是合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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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認定的抗辯事由之二,輕微違建可不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王先生的廠房所佔用的是國有工業用地,辦理了規劃許可,也經過了環保審核,也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缺少土地證的的主要原因在於鎮政府的承諾不需要辦理土地證。客觀上是符合規劃和用地條件的,所以違章情形不屬於嚴重的範圍,可以申請補辦國有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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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王先生這種情況,經過招商引資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廠經營的,有些手續沒有補齊的現象不少,當初政府為了地方經濟發展吸引企業入駐本地,如今卻以手續不齊全為理由認定違建要求強制拆除,是不合理的。像王先生這種情況可以向縣國土局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補辦手續申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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