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侮辱國旗罪”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屯門裁判法院裁定其“侮辱國旗罪”成立,裁判官接納被告因“一時衝動”才犯案並已深切反省的說法,判處其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據港媒4月15日報道,21歲咖啡師學徒鄧智樂去年將屯門大會堂平臺國旗扯下撕毀、焚燒和踐踏,今天屯門裁判法院裁定其“侮辱國旗罪”成立,裁判官接納被告因“一時衝動”才犯案並已深切反省的說法,判處其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香港男子“侮辱國旗罪”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也是國家的尊嚴所在,以焚燒和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即屬違法,被告在案發時帶著點火器到場,雖不知原意為何,但他的確給在場人士帶來風險。但考慮到被告在單親家庭長大,一直都努力學習和工作,一心成為職業咖啡師,為代表香港參加“拉花”比賽而努力,加上他已深切反省,明白不應用此方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承諾不會再犯,故決定給予其機會改過自新,判他社服令。

裁判官一開庭還表示,控方早前去信法庭,稱律政司正覆核一宗同類案件的判刑,因此向法庭申請押後本案的判刑,但裁判官認為上訴庭仍不知何時頒下判詞,為免對本案被告不公,故決定於今天判刑;辯方求情時則表示,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明白自己做錯,日後不會再犯,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他社會服務令。

香港男子“侮辱國旗罪”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據港媒早前報道,鄧智樂被控於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撕毀、焚燒和踐踏國旗。1月9日,他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侮辱國旗罪”,並在求情信中稱,事後對此次犯錯感到羞愧後悔,會深切反省。

據報道,控方在法庭上提交照片,稱被告先行靠近旗杆、扯開國旗,繼而夥同其他人焚燒國旗。控方稱,被告焚燒國旗讓圍觀者承受風險,同時他也作出了多種侮辱行為。

香港男子“侮辱國旗罪”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

據悉,香港特別行政區“國旗及國徽條例”第7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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