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近日,

小方因瑣事在微信聊天時與同事小鄭發生爭執對方向其發送“神經”等詞彙引起小方的不快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在得到醫院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後

又遇小鄭在微信群裡

示意群主將小方移出了群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侵害了人格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鄭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0000元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事情是這樣的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2019年5月,小方經小鄭介紹進入某公司進行培訓後上崗從事銷售業務,後因瑣事雙方產生爭執,小方在微信中說“我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人格侮辱,不然我們法庭見”。小鄭說“神經”“你說你的,我說我的,和接受毛錢關係”。

小方感覺不適前往海南省安寧醫院就診,病情診斷為:“患者因情緒壓抑,易發脾氣5天,於2019年7月1日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

。為此,小方產生心理測驗、心理諮詢、心理治療等費用總計287.50元。

2019年7月,小方、小鄭所在的微信群裡,小鄭@群主說:“踢出”。此後,小方被移出群,小方認為小鄭的行為給其造成了身心上的傷害,遂起訴至法院。

她在群裡說了這句話,被同事告了……

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認為

本案中,小方在聊天時向小鄭發送“神經”二字,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

所謂侮辱,是指用語言或行為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神經”一詞的涵義一般解釋為“行為失去常態”,多用於對人的非正面評價,屬於貶義詞彙,但與損害、醜化、貶低他人人格的侮辱性語言仍具有較大區別。“神經”一詞在一對一、點對點的聊天語境下使用,未超出正常人理性可接受的負面評論範圍。因而,小鄭使用“神經”詞彙,沒有達到損害小方人格尊嚴的必要限度。

小鄭在微信群@群主,示意將小方移出群聊,行為性質屬於提示群主履行互聯網群組管理職能,並未在公共空間對小方的名譽、人格等進行負面評價。小鄭使用“神經”詞彙以及在微信群裡授意群主將其移出群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且與小方診斷為“焦慮(抑鬱)狀態”的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故小方要求小鄭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了小方的訴訟請求。

海口中院二審認為

判斷小鄭的言辭是否具有侮辱的性質和主觀惡意,要從社會公眾對“神經”詞彙的普遍理解去判斷,而非僅根據小方一人的感受來判斷,法律保護的是每一個公民的人格權而非僅保護某一人的感受,故小方的

上述請求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來源: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賀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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