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明確侵害知識產權案件及不正當競爭案件賠償裁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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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1.1【損害賠償的確定原則】

1.2【賠償計算方法及順序】

1.3【賠償計算方法的舉證】

1.4【賠償計算方法的種類】

1.5【未明確賠償計算方法的後果】

1.6【賠償數額的闡述】

1.8【裁量性賠償的適用】

1.9【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1.10【法定賠償的適用】

1.11【法定賠償的說明】

1.12【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

1.1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1.14【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方法】

1.15【懲罰性賠償“惡意”的認定】

1.16【侵害商標權“情節嚴重”的認定】

1.17【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認定】

1.18【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1.19【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1.20【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關係】

1.21【約定賠償的適用】

1.22【合理開支的確定原則】

1.23【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確定】

1.24【關聯案件的合理開支】

1.25【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

1.26【舉證妨礙的適用範圍】

1.27【舉證妨礙的適用條件】

1.28【舉證妨礙的釋明及後果】

1.29【賠償證據的保全】

1.30【賠償證據的保密】


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2.1【一般考量因素】

2.2【特別考量因素】

2.3【參考許可使用費的基本賠償標準】

2.4【參考行業利潤率的基本賠償標準之一】

2.5【參考行業利潤率的基本賠償標準之二】

2.6【最低侵權複製品數量的參考標準】

2.7【參考在線傳播數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2.8【參考稿酬的基本賠償標準】

2.9【其他基本賠償標準】

2.10【同時提供下載或在線收聽的酌加標準】

2.11【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2.12【影視性使用的酌加標準】

2.13【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2.15【酌加情形的累計計算】

2.16【酌減情形】


第三章音樂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3.1【特別考量因素】

3.2【複製、發行、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3.3【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

3.4【公開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

3.5【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的基本賠償標準】

3.6【廣播音樂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3.7【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3.8【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3.9【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3.11【酌減情形】


第四章美術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4.1【特別考量因素】

4.2【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4.3【複製、發行、放映、在線傳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4.4【展覽的基本賠償標準】

4.5【影視性使用的酌加標準】

4.6【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4.7【其他商業化使用的酌加標準】

4.8【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4.10【酌減情形】21


第五章攝影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5.1【特別考量因素】

5.2【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5.3【複製、發行、放映、在線傳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5.4【VR 全景攝影作品的酌加標準】

5.5【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的酌加標準】

5.6【酌減情形】

5.7【參照適用】


第六章視頻類作品、製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6.1【視頻的範圍】

6.2【特別考量因素】

6.3【廣播、放映的基本賠償標準】

6.4【參考在線播放收費的基本賠償標準】

6.5【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6.6【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

6.7【網吧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6.8【VOD 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6.9【卡拉 OK 經營者的考量因素】

6.10【卡拉 OK 經營者的基本賠償標準】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賠償標準】

6.12【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6.14【酌減情形】


第七章侵害商標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7.1【考量因素】

7.2【考量證據】

7.3【生產商的基本賠償標準】

7.4【線下銷售直接侵權的基本賠償標準】

7.5【線上銷售直接侵權的基本賠償標準】

7.8【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7.10【批量維權的酌減情形】

7.11【其他酌減情形】


第八章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8.1【適用範圍】

8.2【考量因素】

8.3【“仿冒”行為的基本賠償標準】

8.4【多項“仿冒”行為的計算】

8.5【銷售“仿冒”商品的賠償參考】

8.6【侵犯商業秘密賠償的考量因素】

8.7【侵犯多項商業秘密的計算】

8.8【銷售侵犯商業秘密商品的免責】

8.9【商業詆譭的基本賠償標準】

8.10【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的考量因素】

附 則

為妥善審理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統一裁判標準,建立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協調的損害賠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踐,對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損害賠償的確定,以及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標準,制定如下意見。

第一章基本規定

1.1【損害賠償的確定原則】

確定損害賠償堅持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導向,遵循填平原則, 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損害賠償司法認定機制。

被告因過錯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或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賠償計算方法及順序】

當事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法定賠償的順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

當事人選擇後序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賠償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數額,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還可以依據協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

1.3【賠償計算方法的舉證】

原告除明確具體賠償數額、賠償計算方法外,還應當按照提出的賠償計算方法進行舉證。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和賠償計算方法不予認可的,也可以提出具體的賠償計算方法並進行相應舉證。

當事人可以證明賠償的具體數額,也可以證明賠償數額的合理區間;既可以精確計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賠償計算方法的種類】

同一案件中,當事人針對同一被訴行為可以同時提出多種賠償計算方法,針對不同被訴行為也可以分別提出賠償計算方法。

1.5【未明確賠償計算方法的後果】

原告僅提出賠償數額,經釋明後仍未提出具體賠償計算方法且未提供相應證據的,對於其舉證責任轉移的主張,一般不予支持。

上述原告不服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提起上訴的,在無充分理由和證據時,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予調整。

1.6【賠償數額的闡述】

當事人已提出具體賠償計算方法和相應的證據,判決書中應

當評述計算方法的合理性和證據的可信度,細化闡述判決採用的賠償計算方法,並在此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

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獲利,應當運用證據規則,採取優勢證據標準,考慮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貢獻率等合理因素。

確定侵權人的獲利,一般以營業利潤為準;被告完全以侵權為業的,可以銷售利潤為準。

原告確有必要自行修復商譽的,為修復商譽已實際支出的合理廣告費可以作為確定實際損失的考量因素。

1.8【裁量性賠償的適用】

裁量性賠償不是法定賠償,屬於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的概括計算。

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明顯在法定 賠償限額以外,綜合全案證據情況,可以在法定限額以外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1.9【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參照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的,一般不低於可比較的合理許可使用費。

認定合理的許可使用費,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有無發票、付款憑證等相應證據;

(2)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備案;

(3)許可使用的權項、方式、範圍、期限等因素與被訴行為之間有無可比性;

(4)許可使用費是否為正常的商業許可費用而未受到訴訟、併購、破產、清算等外在因素的影響;

(5)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係、投資或關聯公司等利害關係;

(6)其他因素。

1.10【法定賠償的適用】

在案證據難以確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也難以採用其他合理方式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適用法定賠償。

原告明確請求適用法定賠償,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且提供一定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許可使用費等,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

1.11【法定賠償的說明】

原告直接依據法定賠償方法請求損害賠償的,應當說明適用法定賠償的理由及主張賠償數額的相關因素。

1.12【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

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遵循裁判標準一致性原則,綜合考慮權利、行為、過錯、後果、因果關係等因素,體現案件之間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1.13【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

惡意實施侵害商標權或者侵犯商業秘密等行為,且情節嚴重的,適用懲罰性賠償。

“惡意”一般為直接故意。“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被訴行為造成 了嚴重損害後果。

1.14【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方法】

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依據當事人的主張,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

1.15【懲罰性賠償“惡意”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被告具有惡意:

(1)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在生效判決作出後,重複或變相重複實施相同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2)被告或者其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權利人多次警告或受到行政機關處罰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

(3)假冒原告註冊商標;

(4)攀附原告馳名商標聲譽、搶注原告馳名商標;

(5)被告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原告馳名商標;

(6)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勞務關係,或者具有代理、許可、經銷、合作等關係,或者進行過磋商,被告明知他人知識產權存在;

(7)被告存在掩蓋被訴行為、偽造或毀滅侵權證據等行為;

(8)被告拒不履行行為保全裁定;

(9)其他情形。

1.16【侵害商標權“情節嚴重”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侵害商標權的情節嚴重:

(2)被訴行為持續時間長;

(3)被訴行為涉及區域範圍廣;

(5)被訴行為同時違反了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或者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6)其他情形。


1.17【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的情節嚴

重:


(2)被訴行為持續時間長;

(3)被訴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

(5)被告多次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或侵犯他人多項商業秘密;

(6)被訴行為同時違反了食品、藥品、醫療、衛生、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破壞環境資源或者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7)其他情形。


1.18【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包括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以及許可使用費。

原告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一般不納入計算基數。


1.19【懲罰性賠償的“倍數”】


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以前款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數, 在法定倍數範圍內酌情確定。


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可以不是整數。

1.20【懲罰性賠償與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的關係】


被告以其同一被訴行為已受到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處罰 為由,請求抵銷懲罰性賠償相應數額的,一般不予支持。


1.21【約定賠償的適用】


當事人依法約定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並在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應當予以支持。


1.22【合理開支的確定原則】


確定合理開支的數額,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發票、支付憑證等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以及相應開支的合理性、必要性。

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制止被訴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該項內容單獨列出

1.23【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確定】


對於案情簡單,訴訟標的不大,權利義務清楚的案件,原告主張較高數額律師費的,不宜全額支持。


對於專業性強、案情複雜、工作量大的案件,原告以計時收費方式主張律師費的,可以予以支持。


對於尚未實際支出但根據合同約定必然發生的律師費,且律師確已付出相應勞動並符合付款條件的,可以予以支持。

1.24【關聯案件的合理開支】


在關聯案件中,對於原告為制止被訴行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開支,已在其他案件中獲得賠償的,不再重複計算。


1.25【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


侵害著作人身權及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且適用停止侵 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原告所受精神損害的,應當判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於 5000元,不高於 10 萬元。


1.26【舉證妨礙的適用範圍】


在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均可以適用舉證妨礙的有關規定分配舉證責任、確定賠償數額。

1.27【舉證妨礙的適用條件】


權利人的損失難以確定,原告就侵權人的獲利提供了初步證據,在與被訴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被告掌握的情況下, 可以責令被告提供與被訴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根據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賠償數額。

1.28【舉證妨礙的釋明及後果】


責令被告提供賬簿、資料的,應當向其釋明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法律後果。


被告在一審訴訟中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賬簿、資料,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相應證據,用以推翻一審判決依法認定的事實的,不予採信。

1.29【賠償證據的保全】


與賠償數額有關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證據保全申請。


具有相應資質的金融機構以擔保書或獨立保函形式為證據 保全提供擔保的,一般應予准許。

1.30【賠償證據的保密】


當事人提交的與賠償數額有關的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情形的,可以請求責令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保密。


經審查需要保密的,可以責令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簽署保密承諾書,並採取適當措施限定質證的範圍和方式。


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2.1【一般考量因素】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文字作品的賠償數額時,通常可以考慮涉案文字作品的獨創性、創作成本、作品或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取得相關權利付出的合理成本、許可使用費、侵權情節、被告主觀過錯等因素。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其他類型作品賠償數額的一般考量因素, 可以參照上述條款。


2.2【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文字作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稿酬標準、版稅率、作品的類型、作品的創作難度、作品的篇幅等。

2.3【參考許可使用費的基本賠償標準】


能夠查明涉案文字作品通過相同或者類似方式取得許可使 用費的,可以將許可使用費作為基礎,根據作品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期限、方式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則參考確定賠償數額。


涉案文字作品未許可他人使用的,與涉案文字作品類型相 同、發表時間相近、題材相似、市場知名度相當的其他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可以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參考。


其他類型作品可以參照上述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2.4【參考行業利潤率的基本賠償標準之一】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圖書、音像製品等形式複製、發行涉案文字作品的,可以參考正版圖書、音像製品的定價、相關行業的平 均利潤率、侵權內容在涉案文字作品中所佔比例與複製發行量的乘積,確定賠償數額。

2.5【參考行業利潤率的基本賠償標準之二】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圖書、音像製品等形式複製、發行涉案文


字作品的,可以參考被訴侵權作品的定價、相關行業的平均利潤率、侵權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佔比例與複製發行量的乘積, 確定賠償數額。

2.6【最低侵權複製品數量的參考標準】


圖書和音像製品的出版商、複製商、發行商等應當能夠提供侵權複製品的具體數量而拒不提供,或所提供的證據不能採信 的,可以參考下列數量確定侵權複製品的數量:

(1)圖書不低於 3000 冊;

(2)音像製品不低於 2 萬盤。

其他類型作品可以參照上述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2.7【參考在線傳播數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文字作品,能夠查明被訴侵權作品的下載量或者閱讀量,且被訴侵權作品是付費下載或者付費閱讀的,可以參考下載量或者閱讀量確定賠償數額。


被訴侵權作品是免費下載或者免費閱讀的,因下載量、閱讀量等數據形成情況比較複雜,下載量、閱讀量等數據僅作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獲利的參考因素,對下載量、閱讀量等數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合理酌定。

2.8【參考稿酬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發行圖書、報刊等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


涉案文字作品,無法查明許可使用費,也無法查明出版發行數量或者下載量、閱讀量的,可以參考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

其中,原創作品按照 80 元至 300 元/千字計算,翻譯作品按照 50 元至 200 元/千字計算,彙編作品按照 10 元至 20 元/千字計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2.9【其他基本賠償標準】


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內容陳舊、臨近保護期限、知名度低或被告侵權情節輕微的,可以按照 40 元至 80 元/千字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涉案文字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 5 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2.10【同時提供下載或在線收聽的酌加標準】


被告提供涉案文字作品在線閱讀的同時提供下載或在線收 聽的,可以比照前述 2.8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 倍確定賠償數額。

2.11【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以廣告方式使用涉案文字作品,包括用於報刊廣告、戶外廣告、網絡廣告、店面廣告或者宣傳片等,綜合考慮


廣告主的廣告投入、製作者收取的製作費以及作品知名度、涉案文字作品在廣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經營規模及侵權方式和範圍 等,可以比照前述除2.9 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10 倍確定賠償數額。

2.12【影視性使用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文字作品改編並拍攝、製作為電影、電視劇、網絡遊戲、短視頻的,可以比照前述除 2.9 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0 倍確定賠償數額。

2.13【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涉案文字作品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進入國際或國內閱讀、銷售排行榜前列、作者知名度較高等情節的,可以比照前述除 2.9 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權情節嚴重,可以比照前述除 2.9條規定外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

(2)被訴行為影響較大;

(3)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

(4)重複侵權或變相重複實施相同被訴行為;

(6)其他情形。

其他類型作品可以參照上述規定。

2.15【酌加情形的累計計算】


本章所列酌加情形可以累計計算,但累計後的總額不應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限額。


其他類型作品可以參照上述規定。

2.16【酌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1)涉案文字作品獨創性低;

(2)難以與權利人取得聯繫且已向相關單位提存使用費;

(3)原告大量購入低價值文字作品,批量提起訴訟;

(4)被訴行為系執行國家政策或者具有公益性;

(5)按照前述標準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的高於涉案文字作品市場價值,或者明顯不合理的高於同類作品市場價值;

(6)其他情形。

其他類型作品可以參照上述規定。


第三章音樂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3.1【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音樂作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音樂作品的類型、音樂作品的曲長、音樂作品是否已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等。

3.2【複製、發行、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製品的形式複製、發行涉案音樂作品或者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600 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 40%、60%;原告為錄音製作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2000 元;原告為表演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400 元。


被告未經許可以圖書、雜誌等載體複製、發行涉案音樂作品, 可以參照文字作品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3.3【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同時提供在線播放和下載涉案音樂作品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 倍確定賠償數額。

3.4【公開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非免費現場表演的,現場表演的門票收入能夠確定的,可以門票收入除以現場表演的歌曲數量為基數,以該基數的 5%至 10%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不少於 3000 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40%、60%。


無法以上述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綜合考慮演出現場規模、演出性質、演出場次等因素,按照每首音樂作品不少於 3000 元確定賠償數額,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 40%、60%。

3.5【經營場所播放背景音樂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經營場所將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 放的,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600 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佔比為 40%、60%。

3.6【廣播音樂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廣播涉案音樂作品侵害廣播權的,可以比照前述 3.5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3.7【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 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贊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3.8【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音樂作品用於電視廣告、網絡廣告、宣傳片、商業促銷活動現場等,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10 倍確定賠償數額。

3.9【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涉案音樂作品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進入國際或國內音樂排行榜前列、專輯銷量在國際或國內銷量排行榜前列、成為國際或國內知名影視劇主題曲等情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權情節嚴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擅自將涉案音樂作品作為主題曲;

(2)擅自在熱門綜藝節目中使用涉案音樂作品;

(4)其他情形。

3.11【酌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1)涉案音樂作品被使用的曲譜小節、歌詞較少;

(2)其他情形。


第四章美術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4.1【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美術作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美術作品的類型、侵權商品中美術作品的貢獻率等。

4.2【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涉案美術作品,可以參照涉案美術作品的正版定價乘以侵權複製品的數量,再乘以根據涉案美術作品所佔篇幅、所處位置、使用次數、貢獻率等因素酌定的合適比率,確定賠償數額。

4.3【複製、發行、放映、在線傳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放映、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美術作品的,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每幅美術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800 元至 3000 元。

4.4【展覽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美術作品原件或者複製件公開陳列的, 根據陳列場所的規模、陳列場所的性質、是否收取門票及門票價格、具體展覽方式和時間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 4.3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4.5【影視性使用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美術作品製作動畫片或者將涉案美 術作品用作影視劇的主要道具、網絡遊戲中的元素等,可以比照前述 4.3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0 倍確定賠償數額。

4.6【廣告使用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美術作品用於報刊廣告、平面印刷的廣告宣傳品、戶外廣告、店面廣告、電視廣告、宣傳片、網絡廣告等,可以比照前述 4.3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4.7【其他商業化使用的酌加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未經許可將涉案美術作品進行商業化使用,可以比照前述4.3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1-10 倍確定賠償數額:

(1)將涉案美術作品製作為商品;

(2)將涉案美術作品作為企業標識進行使用;

(3)將涉案美術作品作為商品的包裝、裝潢;

(4)其他情形。

4.8【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涉案美術作品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在拍賣過程中成交價格較高、被公眾知曉程度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 4.3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權情節嚴重,可以比照前述 4.3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通過專門圖片類網站、客戶端軟件或公眾號等,大量登載侵權美術作品供公眾下載;

(2)突出使用涉案美術作品;

(5)其他情形。

4.10【酌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 4.3 條規定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1)涉案美術作品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間僅細節部分存在差異;

(2)其他情形。


第五章攝影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5.1【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攝影作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攝影作品的拍攝難度、攝影作品清晰度(格式、尺寸)、 後期製作成本、被訴侵權作品清晰度、侵權商品中攝影作品的貢獻率等。

5.2【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涉案攝影作品的,可以參照美術作品 4.2 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5.3【複製、發行、放映、在線傳播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放映、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攝影作品的,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每幅攝影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500 元至 2000 元。

5.4【VR 全景攝影作品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 VR 全景攝影作品的,根據 VR 全景攝影作品的單一視角圖拍攝數量、作品展現場景的效果、拍攝成本、


製作難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攝影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每幅VR 全景攝影作品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5.5【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使用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的,根據賽事級別、拍攝對象的知名度、拍攝角度、拍攝難度、呈現畫 面稀有程度、作品的時效性等因素,可以比照前述攝影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5.6【酌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2)涉案攝影作品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間僅細節部分存在差異;

(3)其他情形。

5.7【參照適用】


攝影作品展覽的基本賠償標準,影視性使用、廣告使用、其他商業化使用、知名度、侵權情節嚴重的酌加標準,參照適用美術作品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視頻類作品、製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6.1【視頻的範圍】


本章規定的視頻類作品及製品,包括電影(微電影)、電視 劇、動畫片、紀錄片、短視頻、MTV、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

6.2【特別考量因素】


除一般考量因素外,視頻類作品、製品的法定賠償可以考慮的特別因素包括:(1)視頻的具體情況,如視頻的類型、時長、票房收入、收視率、點擊率、檔期、是否屬於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預警名單中的作品等;

(2)原告獲得授權的具體範圍及類型,如傳播渠道、傳播平臺、是否可以轉授權等;

(3)原告提供涉案視頻的商業模式、收費標準等;

(4)被訴行為是否發生在熱播期或熱映期、被訴侵權視頻的清晰程度、被訴侵權視頻的影響力等;

(5)其他因素。

6.3【廣播、放映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視頻類作品進行廣播或放映的,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2 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1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3000 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2000 元。

6.4【參考在線播放收費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需付費觀看的,可以參考單部計費標準、會員收費標準等不同收費方式以及收費標準,確定每部作品或製品的賠償數額。

6.5【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 般不少於 3 萬元;微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1.5 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4000 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2500 元;錄像製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500 元。

6.6【同時提供播放和下載的酌加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製品並提供下載 的,可以比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2 倍確定賠償數額。

6.7【網吧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影視作品上傳至網吧局域網,或從第三方購買置有影視作品的軟件安裝到網吧局域網及接受網絡更新 服務,具有過錯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 3000 元至 8000 元。

6.8【VOD 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在酒店、賓館等場所通過 VOD 點播系統播放涉案影視作品的,每部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 1 萬元至 3 萬元。

6.9【卡拉 OK 經營者的考量因素】


卡拉 OK 經營者未經許可使用涉案 MTV 的,可以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創作時間、點播次數、全行業點播報告、經營場所的規模、所處地理位置及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確 定賠償數額。

6.10【卡拉 OK 經營者的基本賠償標準】


卡拉 OK 經營者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的,每首歌曲賠償數額一般為200 元至 800 元。


卡拉 OK 經營者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許可使用合同並支付費用,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未獲得涉案歌曲授權的,卡拉OK 經營者仍應承擔賠償責任,每首歌曲賠償數額一般不高於200 元。

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未經許可將涉案電影、電視劇、綜藝節目視頻、體育賽事節目視頻、連續的遊戲畫面等分割成若干片段,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能夠替代或基本替代被分割視頻的,可以按照前述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被訴侵權片段不能替代被分割視頻的,每一片段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於 500 元,但賠償總額不應超過整部作品的基本賠償標準。

6.12【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涉案視頻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票房收入較高、收視率或點擊率較高等情形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權情節嚴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被訴行為發生在首次播映日之前或熱播期、熱映期;

(2)將涉案視頻推薦至首頁、熱門欄目等用戶關注度較高的頁面;

(3)將涉案視頻用於廣告或截取畫面製作成廣告;

(4)其他情形。

6.14【酌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1)涉案視頻的著作權保護期即將屆滿;

(2)涉案視頻未獲得審批許可即在我國境內公開傳播;

(3)其他情形。

第七章侵害商標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7.1【考量因素】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侵害商標權行為的賠償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聲譽,商標權人的商品單價及利潤,被訴侵權商品的單價及利潤,被告的類型、經營方式、經營規模、侵權情節、主觀惡意等因素。



7.2【考量證據】


原告主張法定賠償時提交的下列證據,除明顯不符合常理或者有相反證據外,可以予以採信:

(1)被告以公開方式宣稱的銷售數量、銷售額、利潤等;

(2)第三方平臺顯示的被訴侵權商品銷售數量、銷售額、利潤等;

(3)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中立機構發佈的統計報告或者行業報告顯示的行業平均銷售數量、銷售額、利潤等;

(4)與被告具有可比性的第三方銷售數量、銷售額、成交價格、利潤等;

(5)符合行業慣例的平均價格;

(6)其他證據。

對於前述第(1)(2)項證據,被告僅以誇大宣傳或者刷單、刷量等為由否認的,一般不予支持。

7.3【生產商的基本賠償標準】


以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商作為被告的,可以根據侵權商品的銷售價格、被告的生產規模、商標許可使用費、商品利潤率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一般不低於 20 萬元。

7.4【線下銷售直接侵權的基本賠償標準】


以被訴侵權商品的線下銷售商為被告的,無其他參考因素 時,賠償數額一般為 2000 元至 3 萬元。

7.5【線上銷售直接侵權的基本賠償標準】


以被訴侵權商品的線上銷售商為被告的,可以參照 7.4 條的規定,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比照上述銷售商的基本賠償標 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用戶評論數量較大;

(2)線下經營規模較大;

(3)經營場所處於繁華地段;

(4)線上店鋪的關注量、收藏量、店鋪會員量較大;

(5)使用涉案商標的商品價格較高;

(6)其他情形。


被告僅系超市、商場、市場或者電商平臺等經營者,且上述主體經查明構成幫助侵權的,可以比照前述賠償標準,視其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7.8【知名度的酌加標準】


涉案商標知名度較高或者商標權人知名度較高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涉案商標在被訴行為發生及持續期間為馳名商標的,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5-10 倍確定賠償數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侵權情節嚴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賠償標準,酌情提高 1-5 倍確定賠償數額:

(1)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

(2)被訴行為涉及區域範圍較廣;

(4)其他情形。

7.10【批量維權的酌減情形】


原告基於同一商標,針對不同銷售商分別提起訴訟,案件數量較多且累計賠償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或者具有明知生產商而不予起訴等不合理情形的,按照上述基本賠償標準下限的 60%至70%確定賠償數額。

7.11【其他酌減情形】


按照前述規定計算的賠償數額,具有明顯不合理的高於涉案商標市場價值等情形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比照前述基本 賠償標準,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第八章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


8.1【適用範圍】


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及違反原則性條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確定賠償數額時,經營者的實際損 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的,均可適用法定賠償。

8.2【考量因素】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賠償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告實際損失的影響;

(2)原告因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投資回報及交易機會的減少或喪失、競爭優勢的降低、客戶的流失、市場份額的下降及 商業信譽的貶損;

(3)被告可能獲得的利潤或者其他潛在利益;

(4)行業特點、商業模式;

(5)其他因素。

8.3【“仿冒”行為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行為,賠償數額一般不低於 10 萬元。

8.4【多項“仿冒”行為的計算】


同一案件中,被告實施多項“仿冒”行為,造成不同損害後果的,賠償數額應當分別計算。

8.5【銷售“仿冒”商品的賠償參考】


被訴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被告為銷售商 的,可以參考第七章有關銷售商的規定,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上述被告可以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抗辯成立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6【侵犯商業秘密賠償的考量因素】


適用法定賠償確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商業秘密市場價值,即商業秘密的種類、研究開發成本、創新程度高低、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實際收益或預期收益,被訴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範圍及後果等因 素。

8.7【侵犯多項商業秘密的計算】


同一案件中,被告侵犯原告多項商業秘密的,賠償數額應當分別計算。

8.8【銷售侵犯商業秘密商品的免責】


被告銷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業秘密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一般僅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9【商業詆譭的基本賠償標準】


被告實施商業詆譭行為的,賠償數額一般不低於 1 萬元。

8.10【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的考量因素】


被告主要利用技術手段,通過網絡實施被訴行為的,可以參考流量損失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流量損失可以根據原告因流量減少導致的利潤損失、因廣告點擊量減少導致的利潤損失、會員費損失、流量基礎數據和數據產品的銷售許可損失、流量變現能力的降低等因素確定。


附 則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京高法發[2005]12 號) 同時廢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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