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可適當提留徵地補償款,但這絕不能當做截留款項的藉口!

前言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村委會可適當提留徵地補償款,但這絕不能當做截留款項的藉口!


一、村委會應提留多少補償款

首先中師可以明確的告訴你,我國並沒有對村委會提留多少徵地補償款的比例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個別省份和地區會有相關政府通知,但是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裡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徵地區片價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福建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山西省規定,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徵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於違法截留徵地補償款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並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

村委會可適當提留徵地補償款,但這絕不能當做截留款項的藉口!


分享到:


相關文章: